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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