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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评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质量奖评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质量强州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质量促进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州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州质量领域最高荣誉**质量奖分设组织奖、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州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上述奖项申报范围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质量奖为跨年奖,每两年评定认定一次,每次评定认定**质量奖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5个奖项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第四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州或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开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组织审议《评定工作规则》和《评定细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六条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质量强州办),负责组织**质量奖的具体评定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评定工作规则》和《评定细则》,建立评定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定专业人员,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及创新经验第七条州或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质量奖评定相关工作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本组织正确贯彻执行
(二)在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符合国家和我州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并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0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州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六)产品在近3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
(七)工程质量在近3年内承建的一般建设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98%,重点建设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o第九条申报**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者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第四章评定标准第十条**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等国家标准“组织奖”评定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定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第五章评定认定程序第十一条**质量奖评定前,由州质量强州办在州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质量奖评定公告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所在地的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各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包括申报资格、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的10日内将申报资料和初审结果一并报州质量强州办第十四条州质量强州办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复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五条州质量强州办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复核结果,形成申报**质量奖受理名单,进入评定程序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州质量强州办向接受其申报材料的县(市)质量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政府质量奖评定专家组(以下简称**质量奖评定组)按照《评定工作规则》和《评定细则》对进入评定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州质量强州办州质量强州办依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定和专业评定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呈报州质量强州办主任审批第十七条**质量奖评定组对州质量强州办审批的结果,按照《评定工作规则》和《评定细则》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定和专业评定第十八条**质量奖评定组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定和个人专业评定情况,形成综合评定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州质量强州办审核后,提请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九条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审议**质量奖评定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第二十条州质量强州办应当及时将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授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呈报州政府批准,由州政府予以认定第六章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认定为**质量奖组织奖,由州政府发文通报,补助资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为**质量奖个人奖,由州政府发文通报,补助资金人民币3万元第二十二条**质量奖组织奖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补助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使用获奖名称,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质量奖获奖名称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强州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质量奖奖项,追缴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者个人今后永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督部门查处或者群众举报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参与**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与**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严格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奖评定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州质量强州办会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业内专家制定**质量奖的具体评定标准和评定细则,经州质量强州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