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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第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办、党政办、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监审处、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第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九条对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四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十一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第十二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第十四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五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第十六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第十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第十八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第二十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一条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第二十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