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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在校生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元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8000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学年内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
(二)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党纪、团纪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通报批评的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名额分配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系部的实际情况,分配各系部国家奖学金名额第十条系部评审系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在本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报学校学生处,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3初审名单表》第十一条学校审定、公示、上报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5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学校于资金到位后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20学生档案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