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房产共有协议甲方,公民身份证号乙方,公民身份证号丙方,公民身份证号系甲乙丙三方父亲,甲乙丙三方系亲生兄妹关系父亲于年月日于(地点)去世,其去世后留有一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位于省市区街道办事处边(如附图所示),父亲对该处遗产没有订立遗嘱,因此现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发生法定继承,由甲乙丙继承,该宅基地上房屋现已进行确权登记,目前登记名为甲方与乙方共有,但并没有登记丙方的名字为进一步保障丙方的权益,在不违反《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下,甲乙丙三方就该宅基地上的房产协商并达成以下约定,以期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一、该宅基地上房产为甲乙丙三方共同拥有,房产三方平均分配,三方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二、甲乙丙中任何一方在未经另外两方的同意下,不得私自买卖房产、转让各自份额;
三、在权属登记中,三方应共同努力将丙方的名字加入权属登记中,进一步保障丙方在此房产中的权利;
四、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基础设施维护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分摊,水电费等生活费用遵循“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甲乙丙三方应对此房产中所有份额立有遗嘱,保证只要甲乙丙三方任一方在世时,各自的继承人在继承此房产份额后不能分割此房产,三方均已去世后由三方各自继承人协商分配此房产;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按“一票否决制”原则处理宅基地上房产的任何事宜;
七、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违约方应补偿给守约方元;八,如若发生纠纷,三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在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可在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协商(备注该房屋建设共花费贰拾玖万元整,其中捌万元,拾柒万元,肆万元)甲方乙方丙方电话电话电话日期日期日期地点地点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