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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促进会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品促会”)标准管理,引领“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根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赣绿品促会〔2023〕2号)要求,结合“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品促会发布的“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技术标准,非评价类团体标准参照执行第三条品促会标准工作程序包括立项申请、立项技术评估、立项答辩、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第二章标准立项和征求意见第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向品促会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书面及电子文本)
(一)“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表(见附件一);
(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标准文本;
(三)“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编制说明;产业发展情况标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分析(起草小组填写)主要起草单位意见年月日(盖章)品促会秘书处意见年月日(盖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促进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标准名称起草单位(公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写年月日填团体标准序号意见内容提出人或提出处理意见章条编号单位意见1234a、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个数个;b、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个;、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个;Cd、没有回函的单位数个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促进会标准报批表标准名称:编号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促进会年月日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起草单位评价专家组成员名单表决意见评审专家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签字通过J、不通过X、重组成员新上会O组长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组员评审会议纪要标准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标准名称:品促会秘书处意见
(四)其他说明材料(检测报告、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其中编制说明中应包含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起草组人员情况等;
(二)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及产业发展情况;
(三)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四)关键指标的先进性说明、关键指标含义的阐述、标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对比情况、技术指标数据来源等其中数据来源可以是检测报告、大量数据分析、试验结果等,涉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指标对比分析时,应列出对应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第五条品促会在收到标准立项申请后,依据《“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DB36/T1138),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立项技术评估以及组织专家开展标准申请现场立项答辩第六条品促会立项答辩的结论和发布的标准立项公告,会在相关网站公布第七条对立项标准项目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品促会通过相关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各设区市、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相关企业等定向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品促会申请标准技术审查第三章标准评审第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向品促会提出标准评价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书面及电子文本)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二);
(四)相关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定量技术指标的数据来源、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
(五)其他说明材料第九条品促会对收到的标准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等审查合格的由品促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形式以会议形式为主在品促会认为有必要的前提下,可开展对评价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活动第十条标准评审会议由品促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组对标准的各项条款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不少于7人,一般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消费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一条品促会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2日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并将会议通知、评审申请材料等相关材料发送给各评审专家组成员同时将评审会议通知发送给标准起草单位第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应派标准主要起草人、技术专家等代表参加评审会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会前准备如下
(一)准备11份纸质评审申请材料(包含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相关指标佐证材料等);
(二)准备电子版PPT,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并于会议前1天发送至品促会;
(三)汇报人应由标准主要起草人进行汇报;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组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整性原则考察产品四维度评价是否完整体现(四维度评价指标包括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协同、质量引领);
(二)合理性原则重点考察产品四维度评价指标中的二三级子评价指标本身各类理化标准设置是否全面、合理,能够有效反映、表征出审评产品在过程和终端品质的特性指标;
(三)引领性原则各类指标值是否具有领先性,兼顾可参评可引导作用;
(四)可操作性原则统计指标是否兼顾定性定量相结合,评价指标的数据是否可获取、可验证、可检测,是否符合检验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要求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以表决方式,以不少于评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第四章标准确认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标准确认,是指本省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愿向品促会申请并由品促会组织专家对待确认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六条申请标准确认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标准发布稿(含自我声明公开证明材料);
(二)标准编制说明(含先进性说明);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第十七条品促会秘书处适时对标准确认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活动第十八条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要求,由品促会组织召开标准评审会议第五章批准和发布第十九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根据标准评审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报批表、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提交品促会审查批准第二十条品促会标准经评价和确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经品促会秘书处批准后发布“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技术标准封面印刷“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第二十一条品促会品牌认证技术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标准顺序号按照标准类型标号,具体规则如下
(一)“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技术团体标准顺序号范围为0000-2999,如“T/JGE0001-2021”;
(二)非“江西绿色生态”团体标准顺序号由3000开始标号,如“T/JGE3001-2021”;
(三)经确认形成的“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技术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第二十二条对批准发布的品促会标准文本,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布,供社会公开查阅第六章标准复核第二十三条品促会标准发布后,品促会秘书处应当定期组织复核,复核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促会应当组织标准复核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了修订的;
(二)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作了调整的;
(三)“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技术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定位要求的;
(四)引用的相关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对本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产生影响的;
(五)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行了修订的;
(六)其它应当进行复核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各利益相关方发现标准出现需要复核情形,可提出复核的建议品促会应当组织专家对标准复核建议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组织复核第二十六条复核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更改顺序号和发布年份号,继续实施对复核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品促会确定标准牵头组织修订单位,标准修订程序与制订过程相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更改为重新发布的年份号对复核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品促会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废止的结论仅针对品促会标准的有效性,不针对该标准作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身的有效性第七章材料归档第二十七条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品促会将标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材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一)标准发布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标准报批表;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标准评价表;
(六)标准立项公告;
(七)标准发布公告;(A)其他材料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品促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起草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制定或被修订标修订准号标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及对标准水平的分析(起草小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