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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相关录取通知或开学通告分发到各家长手中并张贴到各村各组,录取学生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或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仍然使用原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区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学生成长档案》,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