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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聘用规定第1条为加强本公司或者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公司或者机构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分为2类正式工作人员和短期聘用工作人员.正式工作人员是本公司或者机构系统工作人员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或者机构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工作人员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工作人员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或者机构同意后可与本公司或者机构续签聘用合同协议,正式工作人员和短期聘用工作人员均应与本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合同协议.第3条本公司或者机构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事业单位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第4条本公司或者机构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第5条本公司或者机构需增聘工作人员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工作人员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第6条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1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2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3年龄1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4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1门外语;5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第7条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1般都必须经过3至6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工作人员.第8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1由公司或者机构统1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2学历、职称证明.3某工作人员个人简历.4近期相片2张.5身份证复印件.6体检表.7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8面试或笔试记录.9工作人员引荐担保书由公司或者机构视需要而定.第9条试用人员1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第10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1基本工资待遇高中以下毕业1等中专毕业2等大专毕业3等本科毕业4等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5等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6等2试用人员享受1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第101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工作人员的各种待遇;工作人员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102条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或者机构给予办理户口调动.第103条总公司或者机构和各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协议和短期聘用合同协议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或者机构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2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协议和担保书的执行.第104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或者机构、下属全资公司或者机构以及由公司或者机构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或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