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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与相同发布时间:2022-05-0712:23:2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分主要是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接受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依据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章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一般法和衡平法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接受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接受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6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很多差别
1、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一般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殊是以它的一般法为基础,进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一般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一般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一般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头独立进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1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X加拿大魁北克除外1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一般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掌握,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2一般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制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心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心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与的议事机构主要帮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一般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一般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消失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行避开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头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头令即原告可以恳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意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一般法院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展的需要很多人转而恳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纠纷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最终独立出来,成为和王室法院并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一般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规章由此进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采用衡平法院制约一般法院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此外,需要特地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一般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肯定的进展,最典型的是爰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一般法传统的正式形成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进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一般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一般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成功,一般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进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一般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一般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始终持续(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制定法大量消失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爰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一般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害人身法》、《盗窃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提升这种趋势始终连续到现在需要留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二)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从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掌握,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识英国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美国法传统的形成1776年,美国独立后,开头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1美国的一般法传统最终确立最根本的缘由是美国人是英国的移民,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法在殖民地时期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肯定的影响在加上法律学说的传播美国最终接受了一般法的传统但,美国的法律也表现出不同于英国法的一些特点如接受了成文宪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路易丝安那州保留了民法传统简化了诉讼程序,取消了一般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美国独立战斗后,其法律日益脱离英国法,成为一般法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分技术distinguishing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
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2、运o;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
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像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章或原则
6、假如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像,则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章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L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分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旧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章这种原则或规章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章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我国还有肯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转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假如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转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规律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有用其缘由有以下几点
1、英美法系从一开头就特别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规律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讨论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阅历,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研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一般法院和衡平法院,一般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一般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一般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冲突而没有一般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一般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进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打算了他们更加关系详细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此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一般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一般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一般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旧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同学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育同学的实际操作力量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像,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高校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I,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旧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淌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特别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我国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我国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我国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接受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进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依据资产阶级的自由、公平、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行侵害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需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2、比较强调我国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很多法律行为需要我国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实行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4、留意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规律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随着欧洲一些殖民我国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进展,有的我国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其次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上传者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