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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妥善处置农机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类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直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在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监理机构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同级安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上报
3.
3.2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农机监理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市农机监理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情况通报后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和省农机监理总站,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属重大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农机监理总站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的,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
3.
3.3先期处置农机事故发生后,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排除潜在险情,控制事故农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3.4应急措施
3.
4.1农机事故发生后,各县(区)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加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农机事故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请求,全力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指挥部事故通报、处置指令后,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时限要求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3.
4.2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坚决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调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市级及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现场指挥机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开展事故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医疗救援人员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造成现场变动的应当标明位置,做出标志
3.
4.
34.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3.5现场勘查
4.
5.1现场勘查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小组,分别开展工作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制作询问笔录等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绘图员、当事人应当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5.
5.2现场拆除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等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复检无误后,即拆除现场
6.
5.3应急结束在农机事故现场初步勘查、取证、调查等基本完毕,受伤人员妥善安置就医,现场清理基本结束,相关危险因素全部消除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现场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6.6善后事宜
3.
6.1善后处置要主动、积极、稳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农机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基础设施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和重建必要时配合医疗、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
4.
6.2事故调查处理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查清农机事故的起因、性质,及时认定事故责任,规范制作事故卷宗,妥善处理好农机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人员按规定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6.7信息发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对农机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当农机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事故简况,并随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防范事项
6.8调查评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配合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4应急保障
7.1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4.2应急队伍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人员是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事故处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农业农村、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以农机监理人员为基础,公安交警、医疗救援人员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4.3资金装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解释,各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对应应急预案”的原则,要结合实际情况,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5.2预案评估与修订预案编制部门要对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5.3演练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市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农机事故应急队伍应急响应和处置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应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总结及评估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4宣传和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图书、报刊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常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作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的必需内容之一,纳入培训大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下一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培训、演练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水平6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农机事故归入事故灾难类农机事故按照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类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
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5.2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快速分级响应,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规定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做好农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
5.3协调配合、协调联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大局观念,全力支持、配合事故处置,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服从指挥,各尽其责,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1.
5.4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开展安全宣传与培训,积极做好农机事故预警和应对准备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1.
6.1本预案指导全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
2.2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划分,制定本部门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1.
2.3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并公布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1.
6.4鼓励拥有较多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大型农业工程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2.2职责和任务
2.
2.1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处置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指导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1按照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审议较大及以上事故重要信息、报告;4根据需要及时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5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农机事故处置各项费用;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
2.2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掌握全市农机安全监管状况,判断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向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2履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汇总、处理和报告;3起草农机事故应急工作文件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4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培训和演练;5办理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区制定、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促各县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处理和事故调查;提供农机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发布的信息,指导做好农机事故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农机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市民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接运、火化等遗体处置工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运输车辆,运送相关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因事故引起的交通安全隐患市卫健委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做好农机事故的原因调查和分析评估
2.3应急工作组根据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4个应急工作组
2.
3.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1做好农机事故信息的接报、汇总、处理和报告;2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做好综合协调与人员调配;3建立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专业人才库,在应急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
2.
3.2现场救援组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农机事故现场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和现场保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处置人员安全及时报告农机事故信息和后续有关情况
3.
3.3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组织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维护和保障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畅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4.
3.4善后处置组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和评估,根据情况及时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等费用,会同农机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救助等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
1.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农机登记挂牌、驾驶人考试和年度检验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有效预防农机事故发生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强化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灾害、灾难等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3.
1.2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农机事故可能发生的时段、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名称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宣传车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5.2应急响应
5.
2.1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市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
3.2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省农业农村厅启动II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2.3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预案
3.
2.4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3应急处置
3.
3.1农机事故报告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报案电话,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及时接报农机事故信息,并核实事故有关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确定属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立即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应告知报案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同级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市农机监理所、省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可通过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