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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含使用,下同)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轻微违规等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宣贯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通报存在问题,帮助剖析原因,指导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条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约谈,可采取适时约谈和定期约谈、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约谈对象为取得化妆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其他人员被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第五条约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实施约谈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安全隐患的
(二)发现企业有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并责成自查自纠的
(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的产品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被群众投诉的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企业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产品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六)信用等级评定确认为信用不良企业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约谈内容
(一)了解约谈企业在出现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等问题后,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帮助企业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企业今后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出要求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四)向企业宣传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五)其他与企业质量管理、政府监管工作相关的事宜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必要时)约谈审批表(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传真电话等形式及时发出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注明被约谈企业名称、被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时间、地点等
(二)约谈原则上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必要时由局分管领导约谈
(三)约谈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在场,并由专人做好约谈记录(见附件3)结束时,约谈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实施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表等,一并载入企业监管档案,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第十条本制度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申请表
2.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通知书
3.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记录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审批表被约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定时间年月日拟定地占・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谈组织形式口个别约谈口集中约谈约谈事由约谈主要内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科室意见审批意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月日年月日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通知书编号:被约谈企业被约谈企业法人/名称负责人被约谈企业联系电话地址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事项约谈单位(盖章)年月日约谈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被约谈企业盖章或责任人签字年月日注
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约谈单位存档备查,另一份交被约谈企业
2.本通知由被约谈企业盖章或责任人签字确认后3日内反馈给约谈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记录第X页共X页被约谈企业事由约谈人员记录人约谈参加被约谈人员人员约谈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可续副页)被约谈人员签字约谈人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约谈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约谈单位存档,另-份交被约谈企业)副页第X页共X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