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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普通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第四条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
(一)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第六条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者间接责任)者赋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赋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赋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赋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赋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赋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份管专工赋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第十条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者赋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赋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赋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赋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赋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赋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份管副主任赋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赋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份管专工赋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第十一条发生普通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者赋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者间接责任)者赋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赋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赋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赋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赋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份管副主任赋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赋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份管专工赋予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第十二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者赋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者间接责任)者赋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赋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赋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赋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赋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赋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份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赋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份管专工赋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赋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第十三条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赋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普通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赋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赋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者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者提供伪证的
(三)逃避、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赋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第六章其他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者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者重要责任的事故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也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八条负次要责任(或者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者本类、本级)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章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