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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决策部署,为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本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家庭农场“一码通”是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家庭农场赋予、归集展示家庭农场信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管理的唯一标识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信息联动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四条家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坚持主体自愿、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当符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登录名录系统,成为注册用户,填报生产经营数据,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为家庭农场完成名录系统录入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六条实行名录系统数据信息年度更新,家庭农场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名录系统数据信息更新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数据信息审核,检查家庭农场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发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指导家庭农场予以更正、完善第八条家庭农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名录管理要求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核实无误后将其从名录系统中移除第九条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名录系统信息更新;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
(四)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情况告知家庭农场,对因第九条第
(一)项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在完成信息更新后即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因第九条第
(二)、
(三)、
(四)项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在相关情形消除后,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单第三章赋码管理第十一条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链接名录系统信息,实行“一场一码、一码关联”第十二条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由数字码和二维码共同组成
(一)数字码参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十八位的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1位农业农村部门代码(N)、第2位家庭农场代码(J)、第3—8位家庭农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9—17位家庭农场标识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在名录系统登录页面设置数字码查询入口
(二)二维码包含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商标和产品质量认证等信息,内置互联网链接,通过扫描二维码可读取查询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一码通”由家庭农场自愿提出赋码申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系统”微信小程序,进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申请系统”,按照提示依次进行实人认证、账号绑定、申请赋码操作,并自主选择“一码通所链接的信息内容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一码通”赋码申请审核和赋码,登录名录系统“赋码管理”模块,查看申请信息并进行审核操作对于赋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手动输入相应的理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家庭农场收取办理赋码费用第十五条家庭农场“一码通”编码具有唯一性,一经赋予,在该家庭农场存续期间保持不变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名录系统更新数据信息,“一码通”编码信息自动关联更新第十六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其“一码通编码停用,待该家庭农场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并经审核后恢复被从名录系统中移除的家庭农场,其“一码通”编码作废,作废编码不再使用第四章数据管理服务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及时更新名录系统信息,积极申请“一码通”赋码,为做好家庭农场指导服务工作提供有效数据支撑第十八条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应用“一码通”赋码,可以通过在产品外包装上增印“一码通”编码、亮码经营等方式,供消费者和合作方便捷获取家庭农场及产品信息,提升家庭农场信誉度和知名度第十九条名录系统数据库由农业农村部委托有关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名录系统数据使用审批制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通过集成推送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