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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安宣扬教育制度(年度修订)2022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平安、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采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采用公共信息网络和络互联交换、传递、供应、使用信息,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法院专网、财政专网,政法视联网、公文传输专网等供应各类信息服务的专用信息网络第四条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相关开发推广的工作机构,依照设定能职,负责全院公共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审批、信息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询问服务等各项工作第五条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开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采用信息资源,健全信息服务体系第六条使用公共信息网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平安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平安管理工作,供应平安牢靠的服务;
(三)在统一技术法律规范下上网;
(四)严格履行相关技术操作流程,保证平安、便利、快捷的使用网络,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信息资源由计算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组成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严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进行院内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统一进行第八条开发信息资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
(二)不得采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
(三)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不得将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第九条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和平安性,由信息供应者负责第十条使用公共信息网络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上网的信息内容,应经过院领导审查;
(二)涉及我国隐秘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不得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不得接入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并应与其他信息网络完全隔离;
(三)使用公共信息网络一旦发觉泄密问题,应准时向信息中心报告并实行措施补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保密规定第十一条禁止任何人从事有碍公共信息网络平安的下列行为
(一)窃取他人信息;
(二)查阅、复制、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三)非法访问、修改信息系统,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四)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每年组织全单位干部仔细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平安爱护管理方法》、《网络平安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提高维护网络平安的警惕性和自觉性第十三条科室负责人常常对科室人员进行平安教育,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平安爱护管理方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管理规定》,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平安学问第十四条通过各种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网络平安的学问学习培训,宣扬网络平安学问、强化网络平安意识第十五条重点科室负责人对网站平台,指定一名信息员进行管理,并由信息员负责网站的平安工作第十六条信息网络平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网络平安教育和培训的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全院信息化联络员的网络平安教育和培训组织工作第十七条对新入职的干部进行网络平安培训并接受考核,内容包括上网方式及方法、网络平安常识及信息平安培训等第十八条对系统维护人员和管理员应定期开展平安技术教育培训,明确如何平安地使用有关系统,包括各业务应用系统、主机操作系统、内部网站以及联网设施等第十九条网络平安培训所采纳的形式包括举办平安学问讲座、报告会、座谈会,观看平安教育片,参观平安教育展览,以及参与网络平安演练等本制度解释权归网络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