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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条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条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2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三条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院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四条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五条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