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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以个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担保,由农村信用社向个人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加强风险控制,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第二章贷款人的条件和申请第五条申请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还款能力;
(三)房屋可以用于按揭,不得受到限制;
(四)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
(五)提供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填写有关贷款申请表格;
(六)接受农村信用社进行的资信、房产审查,并签订有关贷款合同和担保协议第六条申请人对贷款用途、借款期限等应当如实说明,并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农村信用社要求的程序和规定,提供真实的贷款申请资料和贷款担保材料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款决策第三章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九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但是不得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为借款人提供合适、灵活的还款方式,并根据还款情况与借款人签订还款计划和协议第十一条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采取措施追回欠款,防止风险扩大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发放二手房屋按揭贷款后,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资料、收入证明、财产权证明、抵押物评估、还款记录等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协议,按时足额还款,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风险可控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对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业务进行自省和评估,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对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及时反馈考核结果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协商解决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条款如存在不合理之处,可根据有关法规及时进行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