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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水平,促进国有公司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公司在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的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和对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进行的技能鉴定第三条国有公司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专业、权威、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有公司应根据项目特点及不同岗位职业技能水平的特点,编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并不断完善第五条国有公司应为职工提供学习机会及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职工的个人发展第六条国有公司应积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当重视并关心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对鉴定合格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职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及标准第八条国有公司应根据公司特点和业务需求,结合行业标准及职业资格要求,确定相关岗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目录第九条国有公司应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的适用范围及鉴定标准,明确鉴定岗位性质、技能等级、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等第十条国有公司应对不同等级的鉴定成绩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成绩优秀者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鉴定人员要求其重新参加鉴定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应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形式、时间以及评定方法等,制定鉴定流程,并通过公司官网等媒体向全体职工公示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应当成立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及鉴定流程;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评定工作,确定评定标准及评定结果;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I,提高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水平;
(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报告及评价报告,定期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对职业技能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组织相应的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应符合行业标准及职业资格要求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鉴定人员提供相关岗位的技术标准以及鉴定标准,并在鉴定过程中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第十七条国有公司应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记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资料,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数据库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指定专人进行必要的证明及核查第十九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设立考场和相关鉴定设备,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鉴定方案进行,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第二十一条国有公司应当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及时与职工沟通并反馈评定结果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报告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第二十三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定期抽查鉴定成绩,对抽查范围内自认职业技能达标的人员加强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与公平第二十五条针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应按照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出处理决策,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原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相关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