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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模版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成果的申报、评价、管理、转化和应用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学校科研成果是指学校职工在科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领域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成果、技术成果、软件成果等第四条学校要求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的同时,积极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第二章科研成果申报第五条学校职工从事科研工作获得的各类成果,包括
(一)科技研究成果指在科学原理、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新发现、新概念、新方法、新技术等
(二)技术成果指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手段研制出的成品、原型、样机等
(三)软件成果指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数学、物理等学科知识进行研究和开发的各种应用软件第六条科研人员应按时向学校提交成果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第七条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公开该成果信息,影响成果申报审核和转化应用工作第三章科研成果评价第八条学校应建立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对各类成果进行评价第九条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发展战略进行科学评估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四章科研成果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建立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存储、使用、借阅、保密等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科技成果库,建立科技成果档案,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妥善保管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科研成果展示活动,宣传科研成果,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第五章科研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第六章科研成果应用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科技成果在发展产业、推动技术升级、实现创新和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第十八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各类科技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传播科技成果,提高社会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科研成果的管理职责,对于科研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