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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食品(食品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一)无需现场核查的(单位名称、法人、减少生产项目)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新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5、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表原件(收回);
6、与变更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对相关材料签名或盖章备注变更法人需提供新法人、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需现场核查的(变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增加生产种类)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专(兼)职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6、食品(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原件;(试制产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8、如果执行企业标准的生产者,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原件;
9、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1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明细表原件(收回);
12、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
1、已有生产种类的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出具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保证声明;
2、已有生产种类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3、申请材料均需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以上材料都需准备俩份分开放
(三)变更生产场所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