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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997111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710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生产、进口、俏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84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I,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331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四章节能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A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8101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工作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公共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进行节能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节能规划和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组织考核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公共机构应当确定能源管理岗位和工作人员,实行能源使用责任制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要求,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承担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工作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对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既有建筑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水、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特点,分类制定、公布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或无成本节能措施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第二十一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整合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或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根据当地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时间,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对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五层以下(含五层)不乘坐电梯;
(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五)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辆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评价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可以作为对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确定以及能源使用责任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新建建筑未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的;
(三)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六)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的;
(七)未确定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说明理由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减少下一年度核拨给该单位的财政资金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200010000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三十四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三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录资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31不需要的可以自行删除竹材重点知识竹材及非木质材料作为原料的应用特点与局限1A非木质原料应用中具有的优点)来源广泛,价格低廉;1)原料单一,对稳定产品质量有利,生产工艺易于控制;2)备料工段设备简单(竹材除外);3)工业生产中动力消耗较木质原料少(加工、干燥等)4B不利因素)原料收获季节性强为保证常年生产,工厂需储备个月的原料,而58-9该类原料体积蓬松,占用地面与空间很大,造成储存场地之困难;)原料收购局限性强非木质原料质地松散,造成收集与运输上的不便,为6降低成本,收集半径一般不超过公里;100)非木质原料储藏保管较难非木质原料所含糖类、淀粉及其它易分解的7物质较木质材料高,易于虫蛀或产生霉变与腐烂(采取的措施高密度打包储存,切段堆积储存,干燥后储存,喷洒药剂储存等,但增加了工序和成本);)非木质原料含杂杂物多(蔗渣含以上的蔗髓,棉杆含残花和泥沙,芦820%苇有苇髓和叶鞘,稻壳含米坯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生产前应分离,增加了工序与成本;)其它尚未解决的问题棉杆皮韧性大,缠绕设备造成堵塞、起火;原料9易水解,湿法生产中造成的污染大;稻壳板硬度大,对刀具磨损十分严重等,目前尚无参考模式,有待进一步研究克服
2.分布概况竹子是森林资源之一中国竹类资源分为四个区黄河-长江竹区、长江-南岭竹区、华南竹区、西南高山竹区3地下茎竹类植物在土中横向生长的茎部,有明显的分节,节上生根,节侧有芽,可萌发而为新的地下茎或发笋出土成竹,俗称竹鞭,亦名鞭茎因竹种不同,地下茎有下列三种类型单轴型、合轴型、复轴型
4.竹秆竹秆是竹子的主题部分,分为秆柄、秆基和秆茎三部分)1秆柄竹秆的最下部分,与竹鞭或母竹的秆基相连,细小、短缩、不生根,俗称螺丝钉或龙眼鸡头,是竹子地上和地下系统连接输导的枢纽2)秆基竹秆的入土生根部分,由数节至10数节组成,节间短缩而粗大秆基各节密集生根,称为竹根,形成竹株独立根系秆基、秆柄和竹根合称为竹免3)秆茎竹秆的地上部分,端正通直,一般形圆而中空有节,上部分枝着叶每节有两环,下环为薛环,又叫鞘环,是竹猝脱落后留下的环痕;上环为杆环,是居间分生组织停止生长后留下的环痕两环之间称为节内,两节之间称为节间相邻两节间有一木质横隔,称为节隔,着生于节内竹秆的节、节间形状和节间长度因竹种而有变化
5.竹子各部位之间的关系竹连鞭,鞭生芽,芽孕笋,笋长竹,竹又养鞭,循环增殖,互为因果,鞭竹息息相关的统一有机整体
6.竹林的采伐竹林采伐时必须做到“采育兼顾”,才能达到竹林永续利用、资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永不枯竭之目的正确确定伐竹年龄、采伐强度、采伐季节、采伐方法四个技术环节是竹林采伐的关键所在
7.采伐竹龄竹林为异龄林,一般只能采取龄级择伐方式,根据竹类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竹笋成竹后,秆形生长基本结束,体积不再有变化,但材质生长仍在进行,密度和力学强度仍在增长和变化,根据其变化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材质增进期,材质稳定期和材质下降期竹子的采伐年龄最好在竹材材质稳定期,遵循“存三(度)砍四(度)不留七(度)”的原则
8.伐竹季节春栽夏劈秋冬伐一般竹林应该在冬季采伐,应在出笋当年的晚秋或冬季(小年春前)花年竹林,应砍伐竹叶发黄、即将换叶的小年竹,而不应砍伐竹叶茂密正在孵笋的大年竹;丛生竹林,一般夏秋季节出笋,采伐季节选在晚秋或早春,使新竹能发枝展叶原因该季节竹子处于休眠状态,竹液流动慢,同化作用较弱;a.可溶性物质变成复杂的有机物储存,竹材力学性质好,不易虫蛀;b.冬季,林地中主要害虫处于越冬状态,不会对采伐后的竹林造成伤害;由C.该季节新竹尚未发出,可避免采伐时造成损伤
9.竹材的储藏与保管具体要求)按照不同质量分类保管;1)按照规格大小,分别存放;2)先进先出,推陈出新;3)防虫防蛀,喷熏药物
410.竹材的缺陷及其发生规律)虫蛀和霉腐一般发生规律如下1竹黄较竹青严重;年生竹材较轻,年生以下较重;冬季采伐的a.b.6-73-5c.较轻,秋季次之,春季采伐的较重;已山地生长的较平地生长的轻;通风透光储f.藏遭受损害的较少,阴暗不透风的则多1L竹壁竹秆圆筒状的外壳一般根部最厚,至上部递减,自内向外分为竹青、竹肉和竹黄三个部分
12.影响竹材密度的因素竹种与其地理分布有一定的关系,分布在气温较低、雨量较少的北A.部地区的竹材(如刚竹)密度较大,反之,则密度较小竹龄随着年龄的增长,密度不断的提高和变化(因竹材细胞壁和内B.容物是随竹龄的增加而逐渐充实和变化的),可根据其规律性作为确定竹材合理采伐年龄的理论依据之一立地条件气候温暖多湿,土壤深厚肥沃的条件下生长好,竹竿粗大,C.但组织疏松,维管束密度小,从而密度小,反之密度大竹秆部位同一竹种,自基部至稍部,密度逐渐增大,同一高度上,竹D.壁外侧高于内侧,有节部分大于无节部分
13.竹材特性竹材与木材相比,具有强度高、韧性大,刚性好、易加工等特点,使竹材具有多种多样的用途,但这些特性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其优越性的发挥,竹材的基本特性如下1)易加工,用途广泛剖蔑、编织、弯曲成型、易染色漂白、原竹利用等;2)直径小,壁薄中空,具有尖削度强重比高,适于原竹利用,但不能像木材一样直接进行锯切、刨切和旋切,经过一定的措施可以获得高得率的旋切竹单板和纹理美观的刨切竹薄木;3)结构不均匀给加工利用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如竹青、竹黄对胶粘剂的湿润、胶合性能几乎为零,而竹肉则有良好的胶合性能;4)各向异性明显主要表现在纵向强度大,横向强度小,容易产生劈裂5)易虫蛀、腐朽和霉变竹材比木材含有更多的营养物质造成;6)运输费用大,难以长期保存壁薄中空,体积大,车辆实际装载量小,不宜长距离运输;易虫蛀、腐朽和霉变,不宜长时间保存;砍伐季节性强,规模化生产与原竹供应之间矛盾较为突出
14.竹材人造板的构成原则以克服竹材本身固有的某些缺陷,使竹材人造板具有幅面大且不变形、不开裂等特点为出发点的,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对称原则对称中心平面两侧的对应层,竹种、厚度、层数、纤维方向、含1水率、制造方法相互对应)奇数性原则主要针对非定向结构的多层人造板
215.竹材人造板的结构特性1)结构的对称性尽可能的克服各向异性2)强度的均齐性材料在各个方向强度大小的差异,以均齐系数表达(竹纤维板、碎料板趋于)13)材质的均匀性能提高板材外观质量,也可减少应力集中造成的破坏(板材优于竹材,结构单元越小的板材均匀性越好).
16.胶层厚度不产生缺胶的情况下,越薄越好(20—50微米)?)薄胶层变形需要的应力比厚胶层大1)随着胶层厚度的增加,流动或蠕变的几率增大2)胶层越厚,由膨胀差而引起界面的内应力与热应力大3)坚硬的胶粘剂,胶合界面在弯曲应力的作用下,薄胶层断裂强度高4)胶层越厚,气泡或其他缺陷数量增加,早期破坏几率增加
517.竹材胶合板是将竹材经过高温软化展平成竹片毛坯,再以科学的、比较简便的、连续化的加工方法和尽可能少改变竹材厚度和宽度的结合形式获得最大厚度和宽度的竹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和胶粘剂用量,从而生产出保持竹材特性的强度高、刚性好、耐磨损的工程结构用竹材人造板竹材的高温软化展平是该・项工艺的主要特征A原竹截断截断:先去斜头;a.由基至稍,分段截取;b.截弯存直,提高等级;c.留足余量d.B竹片软化的目的:将半圆形的竹筒展平,则竹筒的外表面受压应力,内表面受拉应力,其应力大小为减小值是减小竹材展平时反向应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可以0=E-S/2r E,减少展平时竹材内表面的裂缝的宽度和深度减小竹材弹性模量的方法和措施统称为竹材软化C.软化方法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提高竹筒含水率和温度是提高竹材本身塑性、减小竹材弹性模量,从而达到减小展开过程中方向弯曲时拉伸应力的有效措施D.刨削加工目的)去青去黄,改善竹材表面性能,提高胶粘效果;1)使竹片全长上具有同一厚度,以获得较高胶粘性能和较小的厚度偏差2E.竹片干燥实践证明,使用时,,竹片的含水率应低于而使用时、应PF8%,UF小于才能获得理想的胶合强度12%,)预干燥目的为了提高竹片的干燥效率,主要设备是高效螺旋燃烧炉竹片干燥1窑,干燥周期较长,一般小时,终含水率由降至10-1235-50%12-15%)定型干燥因竹片是由圆弧状经水煮、高温软化、展平而成平直状,但在自然2状态中仍具有较大的弹性恢复力,故需采用加压的干燥和设备F组坯将面、背板竹片和涂过胶的芯板竹片组合成板坯的过程成为组坯)板坯厚度的确定合/()1Es=100s100-zl式中为板坯厚度(各层竹片厚度之和,)合为竹材胶合板厚度()/Es mm,s mm,为板坯热压时的压缩率(%)板坯的压缩率与热压时的温度、压力和竹材的产地、竹龄等多种因素有关通常温度为单位压力为时,板坯的压缩率为140-145C,
13.0%-
16.0%2)组坯操作注意事项面、背板竹片应预先区分好a.组坯时芯板与面、背板竹片纤维方向应互相垂直面板与背板竹片组坯时,竹b.青面朝外,竹黄面朝内;芯板竹片组坯时,为防止竹材胶合板由于结构不对称而产生变形,应将每张竹片的竹青、竹黄的朝向依次交替排列竹片厚度较大,宽度较小(平均毫米左右),涂胶量不大,因而其吸水c.100膨胀值(绝对值)不大,故芯板组坯时不必留有吸水膨胀后的间隙,只需将竹片涂胶后紧靠排列即可组坯时面、背板及芯板竹片组成的板坯要做到“一边一角一头”平齐,可为锯边d.工序提供纵边和横边两个基准面G热压胶合1)工艺过程竹片涂胶以后组成板坯,经过加温加压使胶粘剂固化,胶合成竹材胶合板的过程称为热压胶合,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过程可压力变化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A第一阶段从放第一张板坯进入热压板至全部热压板闭和并达到要求的单位压力,称为自由加热期B第二阶段从热压板内的板坯达到要求的单位压力至降压开始,称为压力保持期;C第三阶段从热压板的板坯降压开始到热压板全部张开,称为降压期在降压期,因压力降低,板坯中的水蒸气急剧向外溢散,同时呈过热状态的水也很快变为水蒸气,因此产生板坯内外压力不平衡的现象,降压越快,压力不平衡就越大,严重的可使胶层剥离,即“鼓泡”,层数越多,鼓泡现象越多所以降压时务必缓慢进行,应在板坯内外的压力基本保持平衡的状态下进行,为防止“鼓泡”现象的发生,通常要求实行三段降压,即由工作压力降至“平衡压力”(即与板坯内部蒸汽压力保持平衡的外部压力,胶PF一般为这一阶段的降压速度可以快一点,一般层板掌握在内完
0.3-
0.4Mpa,310-15s成);由“平衡压力”降至零,该阶段易发生鼓泡或“脱胶”,降压速度要缓慢,要求降压速度与水蒸气从板坯中排除的速度相适应,一般层板约在内完成,多层330-50S板应适当延长;由零到热压板完全张开,该段可打开阀门,以最大速度卸载,使热压板张开应注意的是压机最下面一个工作间隔中的板坯,在表显示为零的时候,实际上还承受着所有热压板自重的压力,因此压板张开要适当放慢速度,以防“鼓泡二2)影响胶合质量的因素A.压力的影响压力过大,重者压溃被胶合的材料,破坏其自身的结构,轻者加大了热压时的压缩百分率,增大了材料的消耗,降低了竹材的利用率适宜的单位压力是保证胶合质量和材料利用率的重要因素目前生产中使用的单位压力是板坯的压缩率为随着竹片加工精度的提高,热压时的单位压力
3.0-
3.5Mpa,13-16%,可随之下降B.温度的影响温度是促使胶粘剂固化的重要条件热压胶合时,温度高可适当缩短胶合时间,但同时胶合板内的温差较大,内应力也较大,板子容易变形,另一方面同一压力条件下,温度越高,板坯的压缩率越大,则竹材的利用率越低,因此不能为了缩短热压时间,采用过高的热压温度,通常竹材胶合板生产中,的热PF压温度以为宜,的热压温度以为宜,压制厚胶合板时,温135-140C UF115-120℃度应适当降低,单位压力适当增加C.时间的影响板坯在热压胶合过程中,所有胶层全部固化所需要的时间称为热压时间,其在工艺中的具体表现是热压板全部闭合达到工作压力开始至降压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和在热压固化时会产生放热反应,因此生产上热压时间的确PF UF定一般可考虑在远离热压板的胶层固化率达到时,板子即可卸出热堆放,这样85%既能保证充分固化,又可节省热压时间,一般竹片板坯每厚度加热加压时间1mm可以达到良好的胶合性能LiminD.竹片质量主要指表面残留的竹青、竹黄量,竹片表面的光洁度,竹片的厚度偏差及竹片的含水率(为宜)等表面质量直接影响到胶粘剂的用量,热压6-8%时的工作压力,胶合强度3)热压胶合中产生的缺陷A.脱胶(部分或大面积相邻层竹片互相分离的现象)或胶合强度(胶合强度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低下(产生的原因有竹片含水率过高或部分竹片受潮;降压速度过快;胶粘剂变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热压时间不足或温度偏低等)B.鼓泡(竹材胶合板热压过程中产生的局部脱胶现象)(主要原因是降压速度过J快)oC.叠芯、离缝(装板时人为碰撞造成芯板移位而引起的)D.表面污染(压板表面不干净,组坯中胶液污染板面及人为污染面、背竹片)E.透胶(竹片厚度较大,一般不出现,但当竹片整体或局部含水率过高,易产生该现象).竹编胶合板采用逐步升压工艺和分段降压工艺两种形式,前者是使胶粘剂在低18压下流展渗透,以防止胶粘剂从竹席中挤出;后者则是为了防止鼓泡,并蒸发一部分水分19水煮(浸)一冰冻一干燥保存强度(简称为保存强度)是检验竹编胶合板胶合性能的指标,是在模拟加速老化后测定材料的静曲强度来表示的,它间接反映了板材胶层的胶合性能在水、温度的作用下的变化情况,也反映了材料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胶层和整个胶合材料的耐水、耐候性能竹材质量、竹席的含水率、竹席的编织质量、涂胶量、热压工艺等都与保存强度有关20蔑片浸胶及浸胶后的干燥是生产竹蔑积成胶合板的关键工序竹蔑积成胶合板与其它板的不同之处是含水率较高,产品较厚(多在以上),故热压过程中25mm排水困难,常采用热进冷出的热压工艺21竹材胶合板生产中提高竹材利用率的主要途径原料准备工序合理截断,严控余量;竹筒中心尽可能对准刀具中心,保证剖开竹片宽度相近压刨上序保证蒸煮软化、展平及辐压质量;控制单次刨削量,以尽量减少损失铳边工序控制铳削量组坯工序按照适当的压缩率确定正确的板坯厚度,并合理配置;严格遵守对称性原则,并保证“一边一角一头齐、面、背板摆放时相互靠紧,防止人为叠、离而增加修补工作量,同口寸增加了材料消耗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第三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第三节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戈人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