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凡在本院门诊、急诊及住院病人应用之治疗、预防、诊1断等药物,在使用规定的安全剂量中所发生的有害或严重不适的反应,均须予以登记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中发现病员出现因用药所2引起的不适反应,应即时进行处理,并报告“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认真填写“可疑性药物不良反应”草表.“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心”受院药事委员会领导,3由药剂科临床药学实验室人员具体负责.药剂科向临床各科室送交“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草表,4接报告后,监测人员应深入临床,重新复核,了解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条件,必要时填写正表(一式三份)上报,一份上报“卫生部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一份本院存档,并积极进行研究分析原因,反馈回临床.医务人员对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即留存并标明日5期、厂家、批号、使用数量等情况,待监测人员分析后决定取舍.由于药物本身质量问题(如输液热原反应、药物霉变、6细菌污染、杂物混入等情况),所引起病员之不适反应,原则上由药剂科药品检验室为主会同临床药学实验室及药库人员,共同处理()立即封存该同批号所有药品1送有关检验单位检测定性2向进货单位及生产厂发出通知3向院部及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报告
4.“可疑性药物不良反应报告”除向“卫生部检测中心”7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外,对报告人、病员及单位均不予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