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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统一全国后,统治者在实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十分注意典章、法制的创制,这不是偶然的和隋不同,李唐政权不是因统治权力的“和平交替”而建立,而是靠篡夺农民起义的果实所起家唐初统治者目睹了农民起义摧枯拉朽的巨大威力,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发展唐初统治者为了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在立法上采取的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原则,综括他们的法律思想如下立法宽简,保持稳定1关于法律的形式,鉴于秦汉以来结构繁杂,条目重迭,内容相互矛盾在司法中流弊多端,李世民主张“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①他不仅要求法律简约易明,还强调保持稳定法律的修改变更应当谨慎适当,否则宽简之法将流于苛烦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李世民令房玄龄等对法律条文做了调整修正在乱世之后需要恢复社会的稳定以求得相对稳定的发展因而立法上也应当考虑社会的相关因素,通过立法更好的治理国家,让人民处于更加稳定的生活环境之中在这种立法思想之下,李世民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建立了唐朝盛世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世民即位后,就采纳魏征的意见,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贞观律》,废除重刑条款,进一步减轻刑罚现《贞观律》己经不存在,现存的《唐律疏议》颁行永徽年间,并也是由长孙无忌等编纂的《唐律疏议》继承了《贞观律》的立法思想,以儒家礼法作为立法之本,刑法部分宽严并济,结构简洁明了,条文清晰明确,也被后世继承,并对今天的刑法具有借鉴意义法贵责上,一断于律2在封建社会,“法自君出”,君王确定立法以保证自己的王权并将审判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法本身就是反应国家意志来保证政权的手段,在封建社会更是如此贵族、官僚们也有与其身份相称的法定权利封建制的法律就是以赤裸裸的形式出现的特权法但是,隋朝动乱正是由于立法的混乱,法律变更不当可能引起王朝的毁灭,李世民将前朝的历史引以为鉴因此李世民对立法尤为重视,力求通过严明适当的立法,行之有效的执法求得王朝的稳定早在贞观元年,李世民就下诏指出已经颁布的法令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而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洞悉封建政治的李世民,深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李世民尤为重视法令的实行,要求官吏及百姓奉法守法李世民也设置了相应的监察机构,确保法令能够行之有效的贯彻实行,并大力惩治贪官污吏在封建时代,官吏奉法守法,虽然是维系法制的重要环节,但最根本的还在于至高无上的皇帝能否尊法、行法贞观时期封建法治的贯彻,是和李世民率先垂范分不开的明法慎刑,防止枉纵3隋朝末年,本已尖锐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于是隋炀帝便抛弃了宽仁的伪装,漠视法令,残暴妄为,使得王朝走向了灭亡唐朝建立在乱世之后,李世民及臣民都亲历了隋朝的由盛到衰甚至走向灭亡的过程,统治集团深刻的意识到法纪败坏是王朝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们为了重建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恢复经济,在立法上更加注重民生,在刑法上更加宽严有度李世民在初见唐王朝之时,立法上始终以“明法慎刑”作为指导思想以隋王朝的覆灭作为历史借鉴,强调立法应当宽简有度唐王朝建立之初即制定并颁布《武德律》,李世民贞观年间,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制订了《贞观律》唐高宗李治继位以后,命大臣对《贞观律》的法律条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议唐朝的立法以“明法慎刑”以及儒家礼法作为指导,明确了立法为求稳定发展的目标,为防止往纵采取了一系列监察措施,保证法律的施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4自汉以来,便以礼主刑辅为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李世民耗去许多笔墨论证法和德礼的本用关系与统一性李世民主张德礼为本,刑法为用,融和了汉以来礼、刑并用进行统治的经验,确立了儒家思想在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在《唐律疏议》中建立了宽严相济的刑罚体系,使得立法深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