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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内容要求1目的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客观真实地反映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局对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3职责
3.1法规监督科根据区局监督抽查计划进行抽样、送样负责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及汇总上报工作
3.2主管局领导对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4工作程序
4.1法规监督科按区局监督抽查计划文件的要求,到企业进行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区局指定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4.2监督抽查抽样所用封条要有唯一性编号标识,抽样封条的管理部门应和使用部门相分离,抽样封条的领取、使用要登记,封条编号应和抽查样品相对应,剩余、破损的封条要及时退回封条管理部门,封条管理部门要对封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对重点敏感产品如复混肥料、汽油、人造板、钢筋、水泥等抽样部门应事先将送检样品的部分关键信息全部屏蔽,仅告知质检机构样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检验依据(产品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检测项目等信息,质检机构应对每个检验样品进行编号,检验编号应与抽样部门原有编号/名称一一对应
4.4监督抽查后处理
4.
4.1法规监督科根据区局监督抽查通报的要求进行有关后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理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4.
4.2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法规监督科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整改1)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6)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7)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8)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4.
4.3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整改1)立即对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存在致命缺陷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2)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3)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4.
4.3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发布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4.
4.4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4.
4.5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区局或市局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4.
4.6对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市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4.
4.7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监督处起草撤销其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具体按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执行
4.
4.8对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后处理要填写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处理登记表,并要建立不合格企业档案,包括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复查申请、复查通知书、复查检验报告附抽样单及有关规定的文书
4.
4.9法规监督科一般应在区局监督抽查通报下发后1个月内(区局监督抽查通报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辖区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监督处(同时提供电子文本)5工作要求
5.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负责》、《行政服务工作限时办结》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
5.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必须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国统一文书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4]546号)要求使用统一的文书,其中
5.
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应增加封条编号内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应有唯一性编号标识
5.
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可以盖市局公章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6.3区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GXZJ—ZY—JD—
026.4《首问负责》工作规范BSZJ—ZY—ZG—
076.5《行政服务工作限时办结》工作规范BSZJ—ZY—ZG—
086.6《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BSZJ—ZY—ZG—09本工作规范由法规监督科提出编制XXX日期20XX年7月.1日审核XXX日期20XX年7月15日批准XXX日期20XX年7月18日更改次更改单更改标更改处更改日更改人数号识数期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