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平安监督指南
一、工程施工中的平安监督施工单位必需按《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暂行方法》(川建发
[2006]151号)之规定,在建设工程进行到下列进度时,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平安自检自评,3日内将各方签字盖章的《建筑施工平安检查评分汇总表》报市质安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
①深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时和顶板浇筑前;
②人工挖孔桩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③浅基础工程基础施工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①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②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③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①10层及其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和70%时;
②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③单独报监的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30%、70%时;
④外脚手架拆除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和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
1、工程开工一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
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
3、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可依据本企业或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增加自检自评次数
二、单位工程平安文明施工综合评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商定的施工内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申请办理《单位工程平安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市质安站综合历次抽查得分,企业报送自检自评资料和平安事故记录,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工程施工平安文明施工评价等级
三、《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管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填写《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交市质安站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方法》(川建发
[2006]107号)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评价最终得分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