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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公司第三条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一)禁止标志不准或制止人们某种行为的安全标志
(二)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危险地安全标志
(三)指令标志要求人们必须遵照某种规定的安全标志
(四)提示标志向人们示意目标方向的安全标志第四条安全防护设施是保障生产施工现场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包括安全梯、安全栏杆、安全平台,设备轮罩、网、套,安全通道(走桥、走廊),坑、洞、沟、井盖板等第五条各部室、车间要加强对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第六条各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语的符合性、实用性负管理责任,保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第七条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作业区更新安全标志,修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第八条装备工程部负责新建项目、新增设备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协助各部室、车间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第九条保卫科负责消防及矿区道路交通标志、设施的设置、检查及完善第十条各部室、车间负责所辖区域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一条员工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发现所在岗位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上报、处理第十二条安全标志的设置遵循需要、适用、醒目、美观的原则
(一)需要是指该处存在危险,或者是人员集中过往的场所,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
(二)适用是指所设置的安全标志的类别、大小、内容适合设置处的实际情况.
(三)醒目是指所使用的安全色、对比色符合国家标准,与现场有较强的反差,一目了然
(四)美观是指安全标志的大小、材料的选择、设置形式、所处位置等与现场协调第十三条下列设备、设施、场所或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一)变电所、变压器(室)、配电箱等一切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设施
(二)易燃、易爆及有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场所或地点
(三)垂直人行梯的顶部或底部高于2米的固定式工业平台、升降口
(四)有人员活动区域的旋转、传动机械设备或其附近
(五)交叉路口、事故易发和多发路段及其瞭望视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地方
(六)人体有可能坠落、滑到、摔跌、刺扎等场所
(七)有坠落物、飞溅物的场所(A)坑、井、沟、池附近
(九)井下的溜井、死巷、废巷、火药库及其他危险场所;井下巷道应设有标识所处水平(标高或深度)和指示出口方向的标志
(十)非固定的危险作业场所
(十一)消防设备设置点的通道旁
(十二)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第十四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前面不得有任何阻碍物第十五条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处,不得设在过高、过低或不易看到的角落里第十六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同一场所的安全标志不得互相矛盾第十七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以确保人身设备和安全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生产现场和公共设施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第十九条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及其至运转部件的距离、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第二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牢固可靠,以避免与活动部件之间接触,造成伤害在正常运行和操作时不得拆卸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牢固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第二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应涂刷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色,并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第二十三条自制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四条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不得随意捆扎和露出铁丝头或者金属边角第二十五条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要和生产设备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也可进行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安全标志出现褪色、损坏等情况时,应刷新或更换第二十七条原有的危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安全标志应更换第二十八条安全防护设施发现有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改变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地点、方式第三十条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因设备检修、现场施工等工作需要临时拆除时,需经所属部室、车间主管领导的同意,并设置临时措施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置警示灯,检修或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第三十一条临时作业视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方J志第三十二条各车间要把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检查、维护和安全确认工作中第三十三条井下所用安全标志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反光标志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