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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v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L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银保监会【发布时间】2022-11-11主要修改内容
(一)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一是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二是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三是增加域外适用条款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规则
(二)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三)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二是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四)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一是总结简政放权成果,明确许可条件、项目和时限等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增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监管目标增加监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三是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树立依法履职、从严监管、精于监管的工作导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发布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号【发布时间】202242022-11-18【生效日期】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2023-01-01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商业汇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0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回强调真实交易关系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回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在前期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基础上,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承兑人应当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年调整至个月
16.《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3【发布单位】银保监会【发布时间】【发文字号】银保监规〔)号2022-12-02202220主要内容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4见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时间】2022-11-10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构建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推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六条,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主要内容如下回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与统筹监管总体安排《办法》明确了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是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同时,《办法》从完善党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国际规则标准衔接等方面对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作出总体安排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办法》对在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包括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准入管理的职责分工回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的运营准则同时,对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信用、流动性、业务及运营风险等提出具体管理规定,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监测所在市场整体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风险管理回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规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处置及退出事项,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其中,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现有的机构监管职责不变对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罚则,对未持牌经营、“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方式;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