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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个性化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章学分认定原则第四条全面性原则可予学分认定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已修读的课程,而且包括学生获得可以体现学术水平和能力的各种成果第五条实质等效性原则学习成果认定为课程的,必须与认定的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第六条相关性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的,可认定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通识选修课程第七条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创新创业成果,优先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所获得的额外的创新创业成果方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类课程第八条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且只能认定一次(大学外语除外)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只认定一次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第九条学分认定范围是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学分或学时规定,可分为课程类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第十条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学生在本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二)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高校、在线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第十一条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若涉及署名单位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学院”非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证书
(二)学生具有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取得学校认可的资格证书
(三)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四)学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著作权
(五)学生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六)学生参加顶岗支教项目
(七)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其他非课程类学习成果第十二条非课程类学习成果必须是大学学习期间取得的,认定时间范围为取得成果的考试学期及之后相应课程的成绩认定,取得成果的考试学期之前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定第四章学分认定标准第十三条学生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有明确学分的,课程学分直接予以认定;没有学分但有明确学时的,按学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第十四条学生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认定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在线学习平台完成的课程,“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或学习平台制定的标准为准第十五条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部分课程后续年级不再开出,学院应指定一门或多门相应的课程替代,且替代课程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原课程学分第十六条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类课程和专业选修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生取得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体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需覆盖申请认定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学生取得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所必备的知识能覆盖申请认定课程的核心知识点第十七条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按《学院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参考标准》进行认定第五章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在本校于休学前、转专业前、留(降)级前、转学前获得的已及格的课程类成果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予以记载学生通过专升本录取后到我校进行本科阶段课程学习时,应提供专科阶段的成绩单原件,方可将专科阶段的课程类成果认定为本科阶段课程学分,其成绩按不超过分记入本科课程成80绩第十九条学生获得的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照《学院非课程类成果学分认定参考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记载第二十条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应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向教务处申请获得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和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学分,该类课程成绩认定为分90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生理缺陷、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学院同意,可申请免修并认定该门课程学分,该门课程成绩认定为分60第二十二条参加出境交流(留学)项目学习并在境外取得的学分,按照相关规定认定学分第六章学分认定程序第二十三条学生已完成的课程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期前三周内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
(二)学生所在学院于第四周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教务处对学院认定意见进行复核
(四)复核通过,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或课程替代)第二十四条学生获得的实习实践、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等非课程类成果认定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院学分认定审批表》,于每学期前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须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二)学生所在学院于第四周内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中认定,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教务处对学院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四)复核通过,由教务处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第二十五条因入伍退役后复学、病残、出境交流认定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学生的课程成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分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以作弊论处因管理不严,造成违规认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等级考试规定和等级证书成绩认定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