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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预结(决)算审核的精准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及预结(决)算审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我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建设工作需要,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提供咨询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环节中介的管理与考核,具体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环节中介的管理与考核,具体由县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组织实施评审(审计)中心对中介按“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七)委托单位和审计中心对中介结(决)算审核咨询服务进度实行限时管理,标准如下自资料移交中介之日起,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经委托单位批准,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中介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委托任务,应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委托单位要及时报告给审计中心,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委托任务的,审计中心将按规定出具扣减服务费的审核意见委托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介的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中介的初审意见中介应在委托单位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报告,审计中心对中介的咨询报告进行复审,在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
(八)项目结(决)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L中介结(决)算审核服务费原则上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12016)25号)附表4中
4.3规定收费标准的40%计取,特殊情况经审批付费不得超过50%
2.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结(决)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附表9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计取;可选工作增加费不计取),实行保底,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其中核减率超过15%(不含15%)以上的核减额不计核减费3,中介结(决)算审核服务费与质量及时效挂钩,具体如下
(1)误差率在±3%(不含3%)以上的,误差每增
0.1%,服务费减少现,误差率高于±6%(不含6%)的不支付服务费;
(2)因中介原因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扣减1%,直到扣完该项目的所有服务费第三章对中介的监督管理第十条评审(审计)中心要加强对中介的监督管理
(一)中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信息网“黑名单”,对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1.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3.预结(决)算审核成果经评审(审计)中心复审,造价偏差当年累计3次超过±6%(不含6%)、或1次超10%以上(不含10%)、或1次偏差金额400万以上(不含400万)的;
4.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5.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6.工作人员与建设方、施工方发生不正当经济关系、违反廉洁纪律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评审过程中中介的违规问题,评审(审计)中心应通知委托单位暂停项目委托、扣减评审服务费等
(三)评审(审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指导,并协助委托单位对中介的评审纪律进行监督,对中介的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附表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中的附表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上级行业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13-第四条中介咨询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介中介咨询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确定中介,且确定的中介需到我县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登记第二章中介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审计)中心的监督下与中介签署委托合同.对未按程序擅自委托中介的建设单位,评审(审计)中心拒收其项目预算编制及预结(决)算资料中介咨询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投资成本预算,经过评审(审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根据审核意见向中介支付第六条同一个项目,同一个中介只能提供预算编制或预结(决)算审核中的一个服务在我县财政或审计有3个在审项目未完结的中介,不能参与下一个项目的委托工作第七条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编制管理
(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情况,项目预算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预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受委托的中介编制预算应根据立项批复、合规的勘察、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和设备的预算单价对项目进行编制预算,出具预算编制说明和成果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委托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合同签订前完成编审项目预算所需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并在合同签订时一并交与中介
(三)中介预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项目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编制事项,编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规划、勘察、设计中存在质量、安全、执行强制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中介对委托项目预算编制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披露规划设计计划、预算编制内容等
(四)项目预算编制计费标准(含预算编制与设计等其他方式一起发包的项目)
1.中介预算编制服务费原则上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附表3中
3.1规定收费标准的40%计取,特殊情况经审批付费不得超过50%;2,计费方式按照前款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预算编制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附表9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计取;可选工作增加费不计取),实行保底,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中介编制预算服务费与编制质量及时效挂钩(编制时间在服务合同内约定),具体如下出现偏差超过±5%以上(不含5%)的,误差每增
0.1%,服务费减少1%,误差率高于土8%的不支付服务费因中介原因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设,直到扣完该项目的所有服务费;
4.中介编制完成的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委托单位将依法追究中介的法律责任第八条预算审核的管理(包括增加预算的审核)
(一)评审中心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实行直接评审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评审方式,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资料送审程序为
1.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评审中心;
2.评审中心按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3.以《评审中心送审资料登记表》为依据,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工程项目资料并登记备案;
4.如需委托中介评审,由评审中心将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
5.中介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
(二)中介开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等咨询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参与咨询服务的中介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项目咨询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2.中介自觉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纠正存在的问题
3.中介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守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及执业规范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4.中介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征求委托单位的意见、召开多方协调会等工作5•中介应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中介在项目咨询过程中,当遇到以下情况时,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必须如实向委托单位反映,由委托单位统一组织研究解决方案,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送评审中心审定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定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方式和附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6.中介应当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咨询服务实施全过程工作底稿包括项目内容、审减(增)情况、存在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工作底稿作为咨询档案一并移交中介对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中介预算审核时,要严格按照项目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审核事项,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规划、勘察、设计中存在质量、安全、执行强制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中介对委托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规划设计计划、预算审核内容等
8.评审中心对中介的结论实行复核制度,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报告
9.委托单位和评审中心对中介预算审核咨询服务进度实行限时管理,标准为自资料移交中介之日起,预算100万元以下,预算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预算100-5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预算500万元以上,预算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特大型建设项目,经委托单位批准,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中介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应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委托单位要及时报告给评审中心,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委托任务的,评审中心将按规定出具扣减服务费的审核意见委托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介的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中介的初审意见
10.项目预算审核费计费标准
(1)中介审核服务费原则上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
(2016)25号)附表3中
3.2规定收费标准的40%计取,特殊情况经审批付费不得超过50%;
(2)计费方式按照前款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赛,审核服务赛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附表9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计取;可选工作增加费不计取),实行保底,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中介审核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效挂钩,具体如下出现偏差超过±3%以上(不含3%)的,误差每增
0.1%,服务费减少1%,误差率高于±6%的不支付服务费因中介原因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1%,直到扣完该项目的所有服务费;
(4)中介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委托单位将依法追究中介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结(决)算审核的管理
(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情况,项目结(决)算价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结(决)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审计中心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实行直接审计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审核两种方式,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资料送审程序为
1.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审计中心;
2.审计中心按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审计条件;
3.以《审计局工程审计资料收件单》为依据,县审计中心按规定接收工程项目资料并登记备案;
4.如需委托中介审核,由审计中心将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
5.中介签收审计中心移交的资料
(三)受委托中介应根据立项批复、地勘报告、施工合同、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料、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经财政评审的预算、工程量签证、工程量变更审批资料、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期的定额等对项目进行结(决)算审核,出具咨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介要严格按照项目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结(决)算审核工作,并对委托项目结(决)算审核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五)中介在结(决)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咨询服务实施全过程,具体应包括项目内容、现场踏看记录、审减(增)情况及计算过程、存在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工作底稿作为咨询档案一并移交审计中心,并接受审计中心的审计监督
(六)中介在结(决)算审核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必须如实向委托单位反映,由委托单位统一组织研究解决方案,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送审计中心接受审计监督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定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方式和附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