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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第四十二条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第四十三条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I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
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分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四十四条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