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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宝山校区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和停放管理,创造安全、优美、幽静、有序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改善目前停车资源不足和不安全状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校园拥挤和车辆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按照“严格控制、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停放有序、保证通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对进出校园及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指进入师范大学宝山校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第二章通行卡办理第四条充分发挥门禁车辆管理系统在促进校园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校园车辆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审核办理,严格进出校园车辆通行停放管理第五条以下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卡
(一)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及配偶为所有人的车辆;
(三)居住在校内的本校教职工父母、子女为所有人的车辆;
(四)购买校内教职工住房的非本校教职工为所有人的车辆;
(五)与本校签订一年(含)以上工作合同的外聘教职工车辆;
(六)校内经营户车辆;
(七)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第六条申请办理通行卡,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由国资处审核后统一办理;本校教职工车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其他车主除须据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外,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且各类证件持有人必须一致
(一)本校教职工配偶结婚证、驾驶证;
(二)居住在校园内的本校教职工父母、子女房产证(或租房合同、购房收据等其它有效证明),证明教职工父母、子女身份的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驾驶证;
(三)在校内购房的非本校教职工房产证、驾驶证;
(四)外聘教职工聘用合同、驾驶证;
(五)校内经营户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驾驶证;
(六)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租赁合同、交费凭证、驾驶证第七条本校车辆通行卡的审核和办理工作由监察室牵头,人事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实施首次申请办理通行卡,由监察室牵头负责审核、人事处配合,计划财务处收费,保卫处负责办理;通行卡年度审验工作经监察室审核后由保卫处办理第八条办理通行卡,按下列标准收取适当费用
(一)以下车辆免费办理通行卡L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
2.本校教职工为所有人的车辆办理第一张通行卡的;3,本校教职工无车,其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限办1辆);
4.与本校签订工作合同一年(含)以上的外聘教职工车辆(限办1辆)
(二)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需办理通行卡的,按每车每天2元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即每车每年730O
(三)以下车辆按每车每天5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1825元
1.已办理通行卡的本校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需再办理通行卡的(限办1辆);
2.本校教职工无车,其配偶、父母、子女已办理一张通行卡,需再办理通行卡的(限办1辆);
(四)在校内购房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按每车每天10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3650元;
(五)在校内经商的非本校职工车辆按每车每天15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5475元第九条由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通行卡
(一)非本校公务使用的中型及以上客货车辆;
(二)本校教职工已为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需为非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的;
(三)本校教职工已为非市登记的车辆办理一张通行卡,需为非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第二张通行卡的;
(四)本校教职工已为非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需为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且又未将已办通行卡交回的第十条通行卡按年度办理,每年提供“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和审验通行卡办理流程车主准备资料一审核(监察室、人事处)一交费(计划财务处)一办理(保卫处);本校教职工车辆通行卡年审时,不再提供资料第十一条2014年以前已经办理的校园通行卡,一律按照首次办理校园通行卡的要求,重新申请和审核办理第十二条未办理校园通行卡的车辆,原则上不能进入校园第三章车辆通行及停放第十三条规划、规范校内交通标志,确保交通标志清晰、完整、有效第十四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主动避让师生,严禁争道抢行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原则实行教学区与家属区相分离居住在校内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停放;教职工、因公需要在教学区停放车辆,根据教学优先原则,优先保障任课教职工车辆停放第十六条校园内部分路段实行单向环岛通行,严禁逆向行驶严禁其他车辆在本校交通车辆专用车位停放第十七条在校内行驶的车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自觉服从管理,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第十九条停车位由本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已划定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如有违反,本校有权进行清理第二十条本校因重大活动须清理部分区域停放车辆的,车主应自觉服从指挥、积极配合第二十一条对车辆所收取的费用均为本校场地资源占用费,本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通行卡办理及门岗收费统一纳入本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办理通行卡收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外来车辆计时收费由计划财务处委托保卫处收取,保卫处每月底根据门禁系统计费数量与计划财务处进行现金(含收费发票)结算,所差金额由收款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外来车辆计时收费时,收费经办人须向收费车辆开具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提供第二十五条收费所得经费用于停车场地建设、管理、门禁系统维护、通行卡制作、值班人员津贴和其它校园环境治理等支出第五章处罚与申诉第二十六条校园门禁车辆管理系统严格实行一车一卡管理,通行卡不得转借其他车辆使用,持卡人应自觉服从本校的管理违规转借使用的,本校将注销其通行卡,并按有关规定追缴已造成损失第二十七条车辆进出和停放校园时,车主须将通行卡留有电话号码的正面朝上,置于车前窗内显眼位置如未按规定放置,值班人员将禁止车辆驶入和停放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通行卡者,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各相关部门在审核、办理通行卡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本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本校将邀请交警部门进校园执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园内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停车、乱鸣笛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条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交通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本校将注销其通行卡,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通行卡办理第三十二条本校将完善各通道监控设施,值班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开具收费票据;
(三)擅自放行车辆通行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所造成损失10倍标准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缴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对本校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校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本校监察室七个工作日内商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研究回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章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校园门禁车辆管理系统维护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系统数据由监察室监管第三十六条通行卡的空白卡由监察室管理,根据审核数据向保卫处提供相应数量通行卡通行卡的数据由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和保卫处共享,相互监督通行卡每年办理或审核结束后,有关信息将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第三十七条未尽事宜,由保卫处、监察室商相关部门解决,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研究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卫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