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由科室、医疗安全部视情况逐级接待解决,做好善后工作
二、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疗安全部、保卫部、医务部、临床科室主任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及公安部门报告
三、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及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
四、发生医疗纠纷病例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有关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销毁、伪造,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封存病案资料如病案作为院外机构参考时,死亡病例讨论应抽出
五、如患者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尸解的相关规定,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
六、有关医疗纠纷的情况由科室、医院指定专人向家属、单位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
七、对涉及医疗质量引起的纠纷,科室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八、医疗纠纷确因医疗质量、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当事科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原则上医院对医疗纠纷不私自赔偿,可告知并引导患者或家属通过“第三方”调处、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诉讼处理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