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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修订)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水利厅对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五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六条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责任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执法评议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是指水利厅对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是指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第八条评议考核执法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办理;
(六)水行政执法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七)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第九条评议考核执法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条征求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应当向本单位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第十二条水利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将作为河长制管理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水利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先进评比,执法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水利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宁水政发()号)同时废止20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