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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X特殊教育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XX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XX巷4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选择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经费自理)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87.9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批准机关是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教育局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特殊教育学校登记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承担入学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工作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承担入学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工作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二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第十三条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策第十四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第十五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首届行政管理层;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草案;
(四)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任命本单位行政管理层;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七)审定本单位的政事权限清单;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和促进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单位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第十八条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管理层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举办单位审定通过,如
(1)任职、公务回避制度;
(2)内部分配制度;
(3)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内部审计制度;
(5)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单位各项业务;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业务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少年儿童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的权利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全部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XX特殊教育学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主要职责,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特殊教育学校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举办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三条按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意见,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报送举办单位初审;
(三)报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四)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单位名称、类别等级、举办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层研究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XX特殊教育学校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XX特殊教育学校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市XX特殊教育学校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XX特殊教育学校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0日由举办单位审核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特殊教育学校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XX特殊教育学校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XX特殊教育学校制定(XX特殊教育学校或举办单位)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举办单位及本单位各一份,报登记管理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