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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院校毕业生引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以下简称局”)“人才强企”战略,进一步规范院校毕业生引进管理工作,确保院校毕业生引进质量,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公司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公办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生)
1.坚持统一管分级负责原贝理、I;公平公开原
2.坚持标准统
一、则;适量储备原
3.坚持按需招则;宁缺毋滥原聘、第三条毕业生引进管贝理L原则第二章毕业生引进组织机构第四条局成立毕业生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特殊情况需由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第八章毕业生待遇、考核第三十条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统一执行岗薪制,工资单元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保障工资(国外生活补贴)、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五个单元构成其中,本科毕业见习生,岗位工资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岗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单元及各种奖励单元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硕士研究生在考察期内,按照助理级技术职务核定工资待遇;考察合格后,按照聘任的岗位核定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经其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确定工资待遇,为鼓励、吸引优秀毕业生到局工作、稳定全局局建立院校毕业实行一人一议生特殊津贴制度(以下简称第三十一条基础性人才队伍,按局当年《院校毕业生引进计划》明确的专业、并院校津贴)分配到基层施工生产一线(项目部)工作的,第三十二条全日制公办“985”、“2H”院校及其它一本、二数量及程序引进,本院校应届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参加工作的前3年内享受院校津贴院校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后按月发放第三十三条院校津贴的发放标准“985”、“2H”院校应届硕士研究生按照1000元/月标准发放,“985”、“2H”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800元/月标准发放;其它普通一本、二本公办院校应届硕士研究生按照800元/月标准发放,其它普通一本、二本公办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200元/月标准发放第三十四条大学本科肄业、结业的毕业生,若用人单位愿意接受,按照技术员职称核定岗位工资,不享受院校津贴待其取得本科毕业证后,可重新核定岗位工资,并从次月起享受院校津贴享受院校津贴期限的计算,仍从其同企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结束第三十五条在其本人申请、专业对口、面试笔试合格的前提下,对于取得国(境)外高等院校毕业证且通过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生,比照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普通一本、二本院校毕业生相应层次标准发放院校津贴第三十六条对于接收的专业不对口、不在当年《院校毕业生引进计划》明确的各类院校毕业生,一律不享受院校津贴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在参加工作的第一年自然享受院校津贴次年后,院校津贴的发放同上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实行审批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发放院校津贴,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减半发放院校津贴具体审批程序为院校毕业生本人填写《集团院校毕业生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5),经所在单位(项目部)批准,呈报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并下发文件后,方可继续发放院校津贴第三十八条院校毕业生在享受院校津贴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停发院校津贴
(一)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停发本年度院校津贴;
(二)所在单位(项目部)连续放假或本人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的,自当月起停发院校津贴;
(三)1个月内休假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院校津贴;
(四)院校毕业生调入局及子(分)公司机关工作的,自调入局及子(分)公司机关当月起停发院校津贴第三十九条院校毕业生在享受院校津贴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院校津贴发放资格
(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利益和荣誉的;
(二)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逾期不归的;
(四)不服从企业工作安排,情节较恶劣、影响较严重的;
(五)因其它原因,经所在单位认定应取消院校津贴发放资格的第四十条各单位要保证毕业生各项待遇的足额、按时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缓发、不发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对院校津贴的发放建立台账,每年7月31日前,对本单位院校津贴的发放人员、标准等进行一次审核、清理第四十一条毕业生上半月报到的,用人单位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报到时间以局人事令为准第四十二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可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见习期满,自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见习期满,自次年上半年起享受探亲假第九章毕业生违约办理第四十三条毕业生报到前违约的,由局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违约金由局收取,收取金额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为准第四十四条毕业生在岗前培训期间申请违约的,由各单位自行办理,根据岗前培训实际情况自行收取培训费用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违约,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并收取相关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参加单位专项培训后离职的按局职工教育培训有关费用规定执行未参加专项培训的,收取岗前培训费3000元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劳动合同期内毕业生违约情况汇总后报局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十七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办理违约手续的,其档案退回原毕业学校见习期满后办理违约手续的,根据个人申请,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毕业生引进工作实行监督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之外接收的三本、大专(高职)院校毕业生,参照本办法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其中,三本院校毕业见习生工资待遇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专科(高职)院校毕业见习生岗位工资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岗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单元及各种奖励单元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三本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定职为助理级技术职务,专科(高职)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定职为员级技术职务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集团院校毕业生引进、管理办法》、《集团院校毕业生特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产、技术、财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股份公司规定,制定毕业生引进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研究审定年度毕业生引进计划;研究解决毕业生引进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股份公司员工总量管理及定编定岗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毕业生引进计划;组织实施年度毕业生引进计划;负责做好毕业生引进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毕业生引进计划编制及引进程序第五条毕业生引进计划申报各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在分析人才队伍现状的基础上,于每年7月10日前向局上报下一年度毕业生引进计划(见附件1)、年度各单位员工增减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其中,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的申报计划应不低于总计划的80%o第六条毕业生引进计划编制局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发展规划、人才需求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报局总经理审批后上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待股份公司审批后,以局文正式发布《院校毕业生引进计划》,局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第七条毕业生引进工作程序
(一)局人力资源部在每年9月初组织召开毕业生引进专题会议,对年度毕业生引进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招聘毕业生相对集中的土木工程等主专业院校,由股份公司干部部牵头组织,统一发布招聘信息,集中组织招聘,局安排人员参加其他相关院校毕业生的招聘工作,由局人力资源部牵头联系,统一组织,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与未经局人力资源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任何院校自行开展校园招聘工作
(三)毕业生招聘以“中国中铁”的名义进行,除股份公司统一组织集中招聘的院校外,其他院校招聘工作经请示股份公司同意后,由局统一组织,各单位根据院校毕业生批复计划自行筛选简历、审核材料并组织面试,达成初步意向后再由局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小组,对应聘毕业生进行面试,择优录用财务、法律、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生需增加笔试环节
(四)通过局面试小组面试合格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和补充条款第八条集中性校园招聘工作结束后,对于未完成年度招聘计划的单位,局将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进行网络招聘第四章毕业生引进要求及标准第九条各单位引进的毕业生,原则上应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中铁股份干部
(2014)155号)中规定的二本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对在股份公司指定范围内院校引进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毕业生有困难的单位,经局批准,可适当扩大引进毕业生的院校范围,但必须是二本及以上院校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局批复的专业、人数进行招聘,除土木工程及相近专业的招聘计划可相互调剂外,其它各专业之间的招聘计划一律不得调剂确需调整的,应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毕业生引进标准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团队精神,不怕困难,拼搏进取,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并获得多项荣誉
(二)学习成绩好,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合格,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取证学习并取得有效证件
(三)身体素质好,身心健康,外表端正,仪态大方,青春有活力
(四)组织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和安排第五章毕业生引进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毕业生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局政策规定、引进计划、条件标准、招聘程序开展毕业生引进工作第十三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用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并被院校通报批评的;
(三)修改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和所学课程成绩的;
(四)伪造、涂改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的;
(五)应聘笔试过程中抄袭、作弊的;
(六)面试过程中虚报、蓄意隐瞒个人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为达到录用目的向招聘人员贿赂送礼的;(A)其他应取消录用资格的行为第十四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招聘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行问责
(一)未经同意,私自超计划或计划外招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帮助更改或隐瞒毕业生真实信息的;
(三)笔试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试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四)收受应聘毕业生礼金、礼品的;
(五)其他应取消招聘资格或应追责的行为第十五条在毕业生引进过程中,与应聘毕业生有直系血亲关系的招聘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六章毕业生报到及岗前培训第十六条局一般在每年7月初统一组织毕业生报到及岗前培训工作第十七条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原件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欠费未能取得毕业证的,必须由毕业生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开具毕业证明)第十八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报到接待事宜,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报到的联络、接站、食宿、培训等工作第十九条毕业生报到后,各单位应认真审核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资料,并报局人力资源部复审和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暂缓办理入职手续;发现材料弄虚做假的,及时上报局人力资源部第二十条局人力资源部根据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等资料的审核情况,下发毕业生分配通知毕业生个人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毕业生报到的一周之内安排其体检对身体残疾、患有传染性和精神类等疾病,不能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所招聘岗位特殊需要的毕业生,各单位应与本人沟通后上报局人力资源部,并按照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条款,及时办理相关解约手续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做好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岗前培训应做到及时、有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安全质量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企业文化、廉洁自律等培训方案、课程设置及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七章毕业生见习管理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87)教学字022号)规定,各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见习管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考察期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新接收的各层次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基层施工生产一线(项目部)各个岗位,不允许分配到局机关、子(分)公司机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自见习期开始,各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须包含以下内容(-)毕业生首个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3至5年
(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补充条款”须增加以下内容
1.毕业生在首个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调离局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退回培训费
2.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表现较差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以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见习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毕业生的劳动合同
3.毕业生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其本人必须在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酌情收取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所在地人才市场制定的标准),其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第二十六条毕业生见习计划实施
(一)各单位应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及岗位特点,安排毕业生的见习计划,制定具体的见习实施细则,分阶段提出见习要求,并组织见习期满考核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导师带徒”活动,安排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能力、作风优良、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见习生的辅导老师,并签订《师徒合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见习辅导工作和《师徒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三)毕业生见习期间认真做好阶段小结(一般以3个月为一个见习阶段),并填入《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手册》,所在单位(部门)应真实、全面做出评定,以便定职时全面考核
(四)毕业生见习期满,书写见习总结并填写《见习生定职鉴定表》,所在单位(部门)应据实提出定职意见第二十七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其见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听取基层项目部、导师及见习生本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每位毕业生的性格特点、学习能力、专业特长等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培养方案(见附件3);对于“985”、“211”院校的毕业生,在首个劳动合同期内,各单位要下达每年度的培养计划书(见附件4),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措施、责任导师和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每年度进行培养效果评估,并着重查找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下一年度改进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毕业生尤其是“985”、“211”院校毕业生的培养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二十八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确定岗位,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高校毕业生的定职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可以申报中级技术职务评审;硕士研究生经考察合格可直接定职为助理级技术职务,本科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定职为助理级技术职务
(三)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病、事等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第二十九条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报考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