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柳州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土壤环境管理指南为规范我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的环境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土壤污染修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柳州市辖区内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等相关土壤环境工作管理本指南对现有法规、技术规范等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作重复,仅针对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情形,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相关具体要求
二、关于异地处置本指南所称异地处置,指将地块内的污染土壤转运至该地块以外,采用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及交由污染土壤集中处置单位等方式进行处置或利用-污染土壤转运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实施异地处置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污染土壤转运、暂存、处置、利用过程均需落实固体废物管理要求污染土壤转运应执行以下要求1•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中需明确转运的污染土壤数量,土壤处置的接收单位及处置方式
2.污染土壤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内容包括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处置完成时限等;并附土壤处置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需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3.转运计划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柳州市内转运的,应报市级和所在区县、接收区县的生态环境部门;转运至柳州市外的,应报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接收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同时落实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理要求;转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4.转运时应严格按照转运计划的时间、路线执行,污染土全过程采用密闭环保车辆运输,做好防撒漏、防扬尘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土壤转运全过程台账记录,防止环境污染
5.污染土壤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不适用本指南
(二)污染土壤异地处置污染土壤采取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或交由污染土壤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异地处置的,应执行以下要求L修复方案中需对水泥窑协同处置或污染土壤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统称为“异地处置单位“)是否具备处理污染土壤的能力及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明确资格符合性分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6.异地处置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地方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含污染土壤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利用污染土壤开展处置试验,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评估结论达到项目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治理目标,并通过专家论证异地处置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可以在许可的条件下依据自身处置规模承接污染土壤处置,并按照修复方案处置污染土壤
7.异地处置单位应根据修复方案和效果评估要求、实际处置情况,制定污染土壤异地处置计划或集中处置计划(以下简称“处置计划”),明确污染土壤处置的工期安排、完成时限及相关监测监理等的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监测因子及频次、产品抽检及频次、尾气在线监测等应满足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等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在开始处置前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并每半年将处置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单个污染地块(或治理项目)污染土壤全部处置完后,
(1)属于污染土培集中处置情形的,由异地处置单位编制对应地块(或项目)污染土壤异地处置总结报告(附相关记录台账和监测监理报告等),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2)属于污染土壤单独处置情形的,由污染地块修复单位编制地块(或项目)污染土壤异地处置总结报告(附相关记录台账和监测监理报告等),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污染土壤实际处置因受不可抗拒因素等影响,造成处置工期延长,时间预计超过处置计划中提出的完成时限的,异地处置单位应在处置计划提出的完成时限前1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处置计划相关内容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8.异地处置单位应根据自身处置能力、实际接收数量等情况,配备专门的污染土壤暂存场,涉及多个污染地块土壤的原则上应分区暂存,不得混合暂存,暂存场应做好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污染土壤暂存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9.异地处置单位承接多个地块污染土壤异地处置的,原则上不得多地块污染土壤混合处理10异地处置单位应建立地块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全过程的台账记录和监测监理资料等材料,处置台账应按照地块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一地一账,不得混合记账11地块修复工程实施单位应与异地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复印件须作为效果评估报告附件
12.修复工程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做好异地处置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编制异地处置环境监理报告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污染土壤异地填埋污染土壤经修复达到填埋要求采取异地填埋方式的,应执行以下要求
1.需异地填埋的污染土壤原则上应集中填埋,不宜单独选址异地填埋
2.确需单独异地填埋的,修复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对异地填埋区选址、填埋可行性、填埋及封场技术进行充分论证2异地填埋区选址和设置应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有书面同意材料作为修复方案附件3明确封场后的责任主体、后期管理内容,将跟踪监测等相关费用纳入修复治理投资概算
3.单独异地填埋的,应执行以下要求1填埋区应按照修复方案做好各项防渗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污染土壤必须经修复并检测达到填埋要求,方能填埋2封场后,由修复方案确定的责任主体落实后期管理工作,保障封场安全责任主体应制定填埋区后续管理计划,在封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作出填埋区后续管理书面承诺封场区后续管理纳入日常环保监管3封场后不得随意扰动、破坏、占用填埋区,严格填埋区用地后续开发利用规划确需涉及填埋区开发建设的,应征求当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关于异地修复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内进行原址内确实不具备修复治理工程实施条件的,只允许在原址外相邻场地进行异地修复本指南所称异地修复,指地块修复工程实施单位将地块内的污染土壤转运至该地块以外的相邻场地(位于同一开发片区,且地块边界相接或最近边界相距不足1000米,以下简称修复场地),建设临时修复工棚、暂存场等设施,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执行以下要求(-)修复场地不宜远离污染地块设置(场地与污染地块边界相距不宜超过1000米),选址和总平设置应在修复方案中进行充分论证修复场地原则上需与污染地块属于相同土地使用权人(组织代码、身份证号码相同);若为不同土地使用权人的,地块修复的业主单位应征得修复场地土地使有权人同意,书面同意材料作为修复方案附件
(二)应在修复方案编制时、修复完成场地恢复后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要求,对修复场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了解场地背景以及修复后的土壤污染状况,保证修复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或满足后期规划用途要求
(三)修复场地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建设临时修复工棚、暂存场等设施,并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修复施工单位应在修复场地开工建设前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修复工程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做好异地修复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修复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对修复场地进行恢复恢复完成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