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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奖惩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民兵使命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战备执勤、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性相关奖惩规定和措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兵奖惩激励,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全局,及时奖励在民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对民兵工作落实不力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惩处,充分激发、调动广大民兵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条民兵奖惩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奖罚分明,奖优罚劣;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标准,向基层一线和练兵备战倾斜;
(五)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第四条民兵奖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军事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地方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主管所属民兵实施奖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奖惩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协助工作第五条奖惩激励以民兵年度综合考评成绩、遂行重大任务现实表现和参加上级比武竞赛名次等实绩为依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兵考评制度体系,对民兵参与活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考察第二章奖励第六条表彰奖励对象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的对象是按程序设立的基层人武部、上级明确编建的民兵分队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抽组的民兵分队、各乡(镇)以及编兵主体企(事)业单位(编兵人数超过一半以上)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在编民兵第七条平时民兵工作表彰奖励,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每年表彰一次结合开展群众性练兵活动大项任务和比武竞赛等实际,适时表彰民兵训练标兵第八条战时民兵工作表彰奖励,参照军队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民兵组织建设成效明显的;(-)在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年度任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参加抗洪抢险、扑灭山火、应急维稳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民兵考核比武竞赛中表现突出的;
(五)年度综合量化考评成绩优秀的;
(六)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第十条对获得表彰的集体给予相应优待或颁发奖金
(一)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按照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标准奖励编兵单位
(二)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企业,分别按照上缴税收总额地方实得部分的
0.1%、
0.3%.
0.5%1%的标准奖励编兵企业第十一条对获得表彰的个人给予相应优待和颁发奖金
(一)属公职人员的,推荐优先提拔使用或报请立功,择优选送参加县委党校学习培训,列为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属其他人员的,优先推荐为村(社区)“两委”后备人选
(二)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分别按照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标准颁发奖金第三章处罚第十二条对有以下行为的集体(民兵分队、编兵单位),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一)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民兵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力度不力,基本设施设备滞后,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编兵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均不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纳入绩效考评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的个人,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一)民兵拒绝参加军事训练、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兵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存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属公职人员的,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资格和绩效奖励工资;属非公职人员的,在村(居)委、社区、企业显著位置进行通报曝光第四章优待第十四条对持有有效民兵证件的,可享受免费公共交通工具,本辖区名胜景点免门票,车站、码头、机场享有优先优待第十五条在编民兵在政府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招工和参军入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十六条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误工补贴、生活补助第十七条民兵参与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应当搞好交通运输、物资器材、住宿伙食等保障,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民兵参战支前造成伤亡的,参照现役军人标准进行抚恤,享受相关待遇第五章奖惩的实施第十九条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惩,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惩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申报意见
(二)军事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对申报奖惩对象事实进行核查,并征求组织(人社)、纪检、监察、审计和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奖惩审核意见;
(三)军事机关研究确定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组织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县级表彰的先进集体不超过总数的25%,先进个人不超过总数的20%对执行重大任务的,可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o第二十一条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原则上只给予一次奖励第二十二条集体发生违法违纪或者严重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当年不予奖励奖惩对象的教育管理第二十三条个人奖惩情况定期向编兵单位通报,及时填写个人奖惩审批表,完善基干民兵档案第二十四条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惩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通常结合年度武装工作会议进行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军地各级各部门应大力宣扬,增强民兵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第二十六条奖励经费列入当年民兵事业费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民兵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