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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如实反映资产使用及变动信息,如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和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10-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A)第三十八条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万元以10下(含万元)的固定设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1030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单宗资产价值在万元以上(含万元)或单宗多批资产价值超-11-3030过万元(含万元)的重大资产处置,以及房屋、地上建筑3030物与土地资产整体处置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评估管理机构备案后,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处置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并报经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单位对所提供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例规性进行审核(批);需县财政局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报送正式函件;12-
(三)财政部门审批(核)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公开处置资产事项批复后,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部门;
(六)变更登记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原始记账凭证;
(三)单位资产处置的公示材料;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
(六)产权登记证;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其他资料(A)第四十三条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县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调剂必须报县政府审批第四十四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局第五章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清查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与委托单位无利益关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真实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年度清查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等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15-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六章国有资产的信息与绩效管理第五十一条县财政局应当完善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库,对国有资产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作为资产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向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县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第五十三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调剂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的使用效果16-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改造监督职责,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第五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离任、调离资产审计等制度,资产使用人员离职后,所使用的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单位第五十八条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存量资产和绩效评价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五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17-及时查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在管理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流失第八章国有资产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未按照规定编报资产统计报告或者不执行资产信息公(A)开等制度的;
(九)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一条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1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等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行政事2022121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9-第二章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贝」:I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有机结合第六条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质勘探车等)、各种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专业软件及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数量和价值的限定对国家、省有统一配置标准规定的房屋、土地和车辆等,参照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执行;专业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统一规定配置标准的,由县财政局结合本县财力状况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限额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程序报批
(一)单位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预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同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报送县财政局会审后,再报县政府审批;
(三)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编制、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购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国库集中收付机构不受理资金支付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开展跟踪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未履行政府采购报批手续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行为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资产购置后,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严禁没有经过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收手续而直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时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该系统,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实时监控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和追究制度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防止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登记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非物质性资产,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各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精细化管理的相关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资产使用发生变动时,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在竣工后个月内,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盘点、3核实和清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使用和登记手续第二十条除应对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进行调剂或处置,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下属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或处置,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三章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包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拟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拟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事业单位);
(三)资产出租和承租、出借和借入双方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五)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六)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承租方和借入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A)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十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进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估和招投标,并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投标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修订为“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局,除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终止时,应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备案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保证本单位正常运转的资产、临时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同时也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境外投资;
(四)非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学校、医院、文体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