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5年》,和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乡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乡政府成立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乡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乡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上级畜牧兽医局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乡畜牧兽医站做好乡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乡农技站要积极协调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3疫情监测与报告
1.1国内外疫情监视乡畜牧兽医要密切监视国内外及本省、市周边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乡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1.2疑似样品采集、送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乡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上报至县畜牧兽医局,并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H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5.
1.1特别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除我乡外,还有其他乡(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6.
1.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在我乡,1个以上(含)村发生疫情
7.
1.3较大(III级)疫情在乡临时边境检查站各公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
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我乡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
2.1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或我乡发生特别重大(I级)疫情时我乡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从发生疫情省份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
2.2重大(H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或我乡发生重大(II级)疫情时应实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从发生疫情省份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
2.3较大(in级)疫情响应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n级疫情预警或我乡发生较大(ni级)疫情时应实行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从调疫源地所在乡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封闭相关检查站或口岸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乡农技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5应急处置
4.4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5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乡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4.
5.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
5.2封锁乡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4.
5.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乡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
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村委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6.
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1.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婢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婢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1.4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1.5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畜牧兽医局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乡畜牧兽医站向发布封锁令的乡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乡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1.6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乡人民政府对我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乡农技站及时报请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乡农技站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1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2条件保障乡农技站要报请乡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上级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3宣传教育各村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7附则
7.1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