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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院专业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变及重点建设等第三条学院的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第二章专业设置基本原则第四条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五条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以最新颁布的为准)及《学院“十二五”建设和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院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不超过3个第六条学院调整与设置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系部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每年不少于50人(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学院有可依托的相关课程、专业,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3,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4.系部申请专业调整,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九条申报(调整)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
1.系部应于每年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系部发展规划;
(2)新专业申请表(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2.学院将在每年规定的时间组织申报新专业
3.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召集专题会议,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确定当年上报审核、审批的专业名单
4.获准由学院上报的新专业,应在教务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教务处按要求及时报送专业审核、审批材料第四章专业建设的管理第十条学院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第十一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与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等第十二条学院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教师定编数,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第十三条对新设专业,应制定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院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第十四条新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学院将组织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新专业将责令停止招生第十五条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特色专业资格申报,特色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特色专业的资格申报与审定程序为L教学系申报
2.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
3.院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学院将对特色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批建设经费第十七条特色专业建设期满,学院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院级特色专业,颁发证书,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特色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特色专业”资格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经费资助、奖励及管理
1.经费资助、奖励项目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
(2)院级特色专业建设资助专项经费;
(3)省级特色专业建设学院配套资助专项经费;
(4)院级特色专业奖励;
(5)省级特色专业奖励;
(6)国家级特色专业奖励
2.经费管理专业建设各类经费是指除教学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件及文档资料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2)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用于特色专业建设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科研处备案,视为院级同类课题)的建设费用
(3)经费使用审批程序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学院审批;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系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登记、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核报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第六章责任制度第十九条专业建设以教学系为基础,学院统筹管理专业建设是各系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系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订本系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系应对所属每个专业分别确定一名系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专业建设总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系主任推荐,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教务处是学院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第二十三条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