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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院在籍、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国家在学院内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初评、推荐、院内公示及异议调查等事宜第六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专业班级提交书面申请(附获奖证明材料),班级根据名额分配组织民主推评,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拟定初选名单,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教学建设与规划处科研部门和创新创业中心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学生项目成果进行审核、答辩,结果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志愿服务奖学金由院团委负责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由学院表彰
(三)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处将推荐名单报学院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学院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第七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9月31日止第八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创新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或竞赛优胜奖学金者,学院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院规院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参评当年取得总学分不得低于《大学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学年应取得的最低学分
(五)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毕业生”其中一项表彰者
(六)参加国内或国(境)外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如访学期限为一学期,可选择仅以在我院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也可选择一年(在我院修读一学期,在交流交换学院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如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可以交换交流学院访学一学年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二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根据综合成绩测评和比例确定优先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第十一条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第十二条评选规则
(一)初选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分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服兵役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评选应以学生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50%+综合测评成绩50%结果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奖、院级奖学金学生不重复享受,若重复享受最高一项奖学金
(五)程序按照第六条第一款执行第三章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第十三条学生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本、专科学生第十四条学生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造发明等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必须为本人独著(文中应明确本人身份),且字数在5000字以上;创造发明以申报国家专利被受理之日起计,多人合作的申请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第十五条本、专科学生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努力,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他课程(包括实践课)均合格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一等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创造发明被评为一等奖二等奖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三等奖在院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论文、在院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第十六条本、专科学生创新奖
一、二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获奖本、专科学生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
1.5%为限第十七条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5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500元第四章竞赛优胜奖学金第十八条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文化、科技或体育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第十九条申报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项
(二)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云南省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厅、局级组织比赛不在此范围内
(三)申报竞赛优胜奖所参加比赛,参赛队应在8个队(含)以上
(四)集体项目申报竞赛优胜奖,其替(候)补队员比照正式参赛队员降一等级申领本奖,如果正式参赛队员符合三等奖申报条件,则替(候)补队员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五)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成,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第二十条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第二十一条各奖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国家级竞赛前三名,或获得
一、二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二等奖国家级竞赛第
四、五名,或国家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竞赛中获
一、二等奖,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
二、三名
(三)三等奖国家级竞赛中第
六、七名,或省部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
四、五名,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提交竞赛优胜奖申请时,除同时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三条学院进行院内公示同时,应将竞赛优胜奖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第五章志愿服务奖学金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学院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以《大学学院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的登记为准)累计超过100小时
(二)在国家或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比赛志愿服务活动中,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
(三)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
(四)获得学院年度“十大志愿者”称号的同学为志愿服务奖的人选第二十六条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5名第二十七条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组织评定和服务单位评定相结合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八条评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定学院团委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定并拟定候选人
(三)服务单位评定申请人如在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进行志愿服务,须同时提交服务单位的服务评定书
(四)综合评审院团委负责对全院志愿者服务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获奖人选,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学建设与规划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