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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民法学》第六部分(第十四章至第十五章)拓展资源第十四章债的一般原理债的种类案例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第十五章债的原因无因管理的案例案例甲、乙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住楼上,外出时因停水,扭开的水龙头忘了关,恢复供水后,乙听到楼上哗哗流水声,甲房如不及时关水,不仅新装修的地板会遭水浸泡,还会影响楼下住户乙遂请人搭梯子破窗进入甲房将水龙头关上,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请人、租梯等)150元本案中的150元费用,乙可请求甲支付评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享受被管理服务一方称为受益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如收留他人离家出走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朋友抢修危房,都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一经发生,就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作为义务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就叫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该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并且不能是人身性的事务,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事务而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2)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仅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时只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使并不确切知道他人是谁,也不影响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同时也有为自己管理的意思,也能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并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