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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金额是指人民币;本办法中有某数以上”的包含本数,”某数以下”的不含本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家、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投资的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勘察工程、扩建工程、建设监理、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网络工程、绿化工程、场地平整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条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任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基建处,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任第五条学校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学校或工程主管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要求的不同,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㈠按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I、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的项目;
4、勘探、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5、勘探、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6、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㈡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直接参与下进行招标投标
2、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应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其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网络工程项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与建设工程配套的仪器设备采购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其它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相关单位管理)工程的招标结果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3、工程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应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如涉及校园环境、网管、道路以及影响房屋结构或外观的工程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招标投标及管理工程的招标结果必须得到主管校长审批
4、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主体建筑物的附属工程的发包原则上可由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但是主体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在质量、工期、施工管理、合同信誉等方面较差的,经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另选施工单位承包
5、勘探、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直接参与下进行;勘探、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以上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等不适宜招标的,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须由5人以上且为奇数组成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有监察室派人参加,行使监督权第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如下㈠工程项目的评标方式,可根据工程的特点,采用工程量清单合理低价、平均报价法,或综合系数法和指定下浮率法㈡在同一批招标的工程中,一个投标单位一般只能中一个标若出现同一批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由同一单位中标,则该中标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工程,其余项目按评标的中标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但其承包价按排名第一的中标价确定㈢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必须邀请3个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如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㈣评标结果应确定中标单位和候补中标单位排序第十条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委派人员和部门领导参与或协助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参加校内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经过以下内容的审核㈠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已在登记(学校企业除外)㈡参加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齐备,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人员均持有上岗证或专业资格证书㈢曾在我校承建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信誉良好;
2、质量可靠,没有在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发生问题;
3、无拖延工期现象;
4、保修期内服务良好;
5、提交竣工资料齐全、及时;
6、工程结算无虚假行为;
7、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参加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投标的单位,由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或其它相关部门提出初选报告及名单,经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在建、己建项目进行考察,了解社会信誉、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结算等情况第十三条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作废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出现中标单位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换中标单位,并且原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而且在三年内该中标单位不得参与学校建设工程的投标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其它问题,可参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