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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建设期间所有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基建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学校新建、扩建项目立项及招标工作
(三)参与新建扩建项目预决算审核,参与基建竣工的验收,协助基建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办理完工资产交付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管理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需求建设的项目,由基建部门代表学校报上级相关部门,待上级相关部门立项批准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并将新建项目投资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基建项目预算审核与确认、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由基建部门提供概算、预算,经审1计室审核后,将附该项目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需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核或审定项目经费万元以上2050万元以下(含万元)的预算,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0项目经费万元以上的预算,须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50、经确认的工程预算,财务处留存一份,作为工程竣工验2收后结算的主要依据第七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基建项目合同的签订新建工程招标及材料、设备等购置合同的签订,必须执行学校《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务处参与基建项目合同的签订签字生效的合同,财务处存留一份,作为支付工程款项的依据第八条资金筹集管理
(一)筹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周密研究资金投向,合理确定筹资的数量和时间,正确选择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力求降低筹资成本
(二)筹资管理遵循的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合理配置原则,筹措及时原则
(三)学校可利用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吸收直接投资、银行借款、国家财政资金、社会捐款等
(四)资金未安排到位的项目原则上暂缓实施第九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支出管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支出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1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款、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2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列入房屋、建筑物等建设工程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管道煤气、升降置换等配套设备,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需要安装设备的基础、支柱等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费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3资完成额的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支出审批权限、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在年度预算内的各项支出,由基建1部门、审计室、财务处进行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年度内调整预算或临时投资预算万元以下(含万22020元)的支出,由基建部门提出投资预算,经审计室、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205050元)各类支出,由基建部门做出投资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主要负责人签批万元以上支出,50由基建部门做出投资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需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校主要负责人签批未经学校研究决定的新增项目一律不安排经费第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范围主要包括监理费、差旅费、印花税、竣工验收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审计费和其他管理性支出等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根据不同建设规模,按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款项支付的管理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当月的工程量计算工程进度,并将进度单交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核实鉴证,然后由校审计室对监理单位核算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批示后才能支付支付工程款一般遵照合同条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支付条款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但在工程决算尚未进行审计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工75%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按审计报告的决算数预留作为工程质量保5%证金,并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对无年度基建计划,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工程款财务处原则上不支付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审计部门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报告,基建部门和财务处应及时审查竣工决算,并据以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第十三条基建财务报告及分析基建财务报告是在一定时间内综合反映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成本完成的综合性报告文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基建财务分析按资金来源情况不同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的主要指标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等等通过财务决算及分析,为下一年制定计划,安排投资提供依据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