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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确立在党领导下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见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七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活动;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七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可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5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15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15第三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