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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
2014.
08.01施行日期
2014.
08.01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公用基础设施;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工具、装具、用具及动植物;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档案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于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组织开发区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开发区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依照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对开发区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下达年度经济指标并进行考核,对其结果进行奖惩;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开发区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建立开发区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开发区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国有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第六条国有资产的配置本着“先调剂、再配置”的原则,调剂余缺后如需配置,按开发区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配置第七条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履行验收、领用手续,及时入账第八条因工作需要,人员部门间调动需调拨资产的,国资办和行政办先进行调剂余缺,由行政办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一式三联,经国资办审核后,履行资产调拨手续,资产调出、调入部门的经办人、验收人、实物保管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国资办、行政办及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根据《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及时办理有关资产入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九条因工作需要,人员调离涉及资产的,需履行资产移交手续,由行政办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移交表》一式三联,经国资办审核,经办人、验收人、实物保管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国资办、行政办及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根据《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移交表》及时办理有关资产入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购建的房屋、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基本建设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购建的房屋、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的国有资产竣工交付使用时,由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竣工交付使用单》一式三联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要将竣工决算书和《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竣工交付使用单》各一份,交国资办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对上级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使用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资产日常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保管、领用、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使用部门和人员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等工作;对贵重设备、仪器及交通工具等资产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第十五条开发区行政办年末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第十六条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提出申请并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一式三联,报国资办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三年,采用竞价、评估方式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出租价格,特殊情况报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如若签约,一概无效第十七条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八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出售、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资产时,必须向国资办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由调出、调入单位(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一式三联,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主任、主任审批后,由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由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一式三联,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国资办初审,报开发区管委会分管主任、主任审批;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国资办初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确认评估结果,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二条盘盈的国有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法确认其价值,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价值入账第二十三条盘亏的国有资产,分析盘亏原因,使用单位(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主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主任、主任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损失额1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提交情况报告,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确实无法挽回且证据充分的资产损失,在扣除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第二十四条对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大型设备等资产,由使用资产单位(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国资办初审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公开处置,并视具体情况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重大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一)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三)经国资办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等;
(五)调出、调入(或置换)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
(六)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相关审批表;(A)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九)涉及资产置换的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2.置换协议;
3.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十)国资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台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按规定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处置相关材料报国资办备案第六章国有产权转让第二十七条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的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鞍山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一式三联,经开发区管委会分管主任、主任批准后,由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拍卖、竞价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等公开出让方式,国资办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国有资产清查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每年年末国资办组织管委会相关部门对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国有资产清查,如有需要可进行不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九条资产清查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二)账务清理;
(三)财产清查、损益认定;
(四)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按《会计法》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罚款属会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其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O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八月一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