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的实施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服务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附件1湖北省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标准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为加强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优化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准入标准,特制定湖北省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在保证服务可及性的基础上,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并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妇产科或产科、儿科或新生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诊疗科目
二、核心制度
(一)制度10——
1.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产房安全核查制度、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等
2.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制度,包括产科(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产儿科协作制度、新生儿复苏培训制度、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4.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报送制度(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母婴安全信息)、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115.其他制度,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胎盘等胎儿附属物及死婴处理制度、母乳喂养工作制度、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等
(二)人员职责产科主任职责、产科三级医师职责、产科住院总医师职责、母婴同室工作人员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长职责、产科护士职责、手术室护士长职责、手术室护士职责、麻醉医师职责、儿科医师职责等
(三)产科相关登记制度产科门诊登记、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产科入出院登记、分娩登记、产科手术登记、危重孕产妇抢救及转诊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病案讨论登记、医疗不良事件登记等
三、人员要求
(一)配备6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3名以上,至少1名妇产科主治以上医师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助产技术相关业务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脱离助产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122.取得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具有助产资质的注册护士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3.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执业医师证书》上加注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二)配备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产科床位数量、产房待产床位数量和产床数量相匹配
1.妇产科执业医师人数产科开放床位数
20.3:1;
2.产科病房注册护士人数产科开放床位数
20.5:1;
3.产房注册护士人数产房待产床位数
20.5:1;产房注册护士人数产床数三3:1
(三)配备1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
(四)每个分娩现场须有1名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工作要求
四、技术能力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诊疗常规开展服务,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基本技术能力、实验室检测能力、超声检查专业能力、心肺功能评估能力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能力13
(一)助产基本技术
1.产程中母婴监测全程护理、严密监测产程进展、产程观察;头盆不称、胎方位异常和产程异常的识别与诊断、鉴别诊断;母婴生命体征监测、胎心监测(听诊、胎心监护图形的识别);羊水异常、软产道裂伤及血肿的识别,出血量规范测量
2.助产常规技术头位阴道助产、促宫颈成熟、催产素引产、人工破膜(人工破膜引产、分娩时人工破膜)、会阴切开术、会阴缝合术、低位产钳手术、胎头负压吸引助产术、臀助产术、臀牵弓I、双胎阴道分娩、宫颈球囊放置术、手取胎盘、胎盘钳夹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子宫缝合术、剖宫产术后镇痛、分娩镇痛、紧急剖宫产
3.危重症救治技术宫腔填塞术(宫纱或水囊)、子宫捆绑术、其他子宫压迫缝合术、复杂产道裂伤修补术、子宫动脉结扎、产后子宫切除术、成人心肺复苏技术、新生儿复苏技术
(二)实验室检测能力可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血糖、血生化、肝功能、肾功能、凝血功能、内分泌激素、乙肝表面抗原筛查、梅毒血清抗体筛查、HIV筛查、血气分析等
(三)超声检查专业能力14可开展早孕期妊娠囊位置、数目、大小、形态检查,卵黄囊大小与形态检查,头臀长度测量,胎心搏动检查,子宫形态及肌层回声检查,子宫与妊娠囊的关系检查,双侧附件有无包块检查;中晚孕期胎儿数目检查,胎位检查,胎心率测量,胎儿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腹围测量,胎盘位置观察,胎盘厚度测量,胎盘成熟度评估,羊水最大深度测量等取得相应资质的,具备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超声检查能力四心肺功能评估的能力可开展心电图检查、胸部X线检查
五、设施配备一房屋条件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1.产科门诊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产褥期保健门诊、母乳喂养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宣教室孕妇学校,有产科候诊区3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4产科候诊区不少于20平方米5孕妇学校可与其他用房共用,且面积应》30平方米
152.分娩区
(1)分娩区总面积应2100平方米,相对独立,与产科病房和新生儿室相邻近,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三区独立分开,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有条件的设立隔离分娩室),流程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分娩区应符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可设备用手术间、产后观察室
(2)非限制区内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物通道
(3)半限制区面积应三20平方米,内有待产室(有条件的设隔离待产室),有更衣、换鞋处和流水洗手设施;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
(4)限制区内设分娩室;分娩室总面积应三3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设足够电源接口,设污物〜传递窗,通向清洁走道的门为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3.产科病房(母婴同室区)
(1)设普通病房、母婴同室病房、隔离病房、抢救室、新生儿沐浴室、检查室、治疗室、预防接种室等,有条件的16设高危病房、产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新生儿检查室等
(2)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区每床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名婴儿应有1张婴儿床室内应环境安静、清洁,通风、光线充足,有调温、调湿设备,温度、湿度适宜应符合疫情防控关于病房管理的各项要求,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3)抢救室邻近护士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光线充足,门窗严密产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应参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设置
(4)新生儿沐浴室,应在分娩区外设有新生儿沐浴室,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4.手术室每间手术室面积应226平方米,备有产科抢救和新生儿复苏设备、药物手术室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有足够的电源接口,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
5.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场所应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二)设备要求—17—
1.产科门诊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候诊椅、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电子胎心监护仪、氧气源及吸氧装置、照明灯、鹅颈灯、计时器、洗手设施、常规消毒设备、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开展健康教育的音像设备、宣传板、展柜、宣传资料、桌椅,宣教室(孕妇学校)饮水设施及冷暖设施等
2.产房
(1)一般设施设备氧气源及吸氧装置、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器械柜、器械台、无菌柜、贮槽、消毒瓶镶、注射器、消毒棉签、各种无菌敷料包(手术衣、孔巾、治疗巾、纱布、手套、脐带卷、针线、棉签等)、导尿包、剪刀、启瓶器、砂轮、胶布、计时器、电动吸引器、空气消毒设备、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推床或担架、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冰箱(储存药品、制备冰袋)、电子胎心监护仪、新生儿血氧饱和度检测仪等
(2)接产设备产床、消毒产包、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吸痰器、聚血器、缝合器械、会阴切开缝合包、宫颈检查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止血球囊、阴道拉钩、无齿卵圆钳、外阴消毒器械、胎头吸引器、产钳、穿颅器、碎颅器、头皮钳、沙袋等183新生儿专用设备婴儿秤、吸痰管、吸痰器、低压负压吸引器、脐带结扎用品、新生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给氧面罩、手腕标记、胸牌等4抢救设备抢救车、开口器、舌钳、舌垫、成人复苏气囊、静脉切开包、叩诊锤、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喉镜及气管插管、输血输液器械、心电监护仪等
3.待产室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开展分娩镇痛技术的应配备麻醉机、除颤仪
4.产科手术室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手术床、无影灯、器械台、手术器械、手术包、消毒产包、产钳包、会阴切开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电动负压吸引器、血压计、听诊器、氧气筒、保暖降温设备、吸痰管、吸痰器、气囊人工呼吸器、输液架、成人喉镜、成人气管内导管、气管切开包、麻醉机、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等,并增加新生儿体重秤、新生儿红外线辐射抢救台、低压吸痰器、吸痰管、新生儿气管插管、复苏气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多普勒胎心仪等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在保证服务可及性的基础上,确保服务19质量,保障母婴安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第五条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可及性,每个县(市)原则上应有至少2家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在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第六条助产机构包含以下职责
(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
(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
(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及时识别超出本医疗保健机构处理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并转诊至对应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确定为区域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机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开展抢救工作
(五)负责或参与本区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和调查评审
(六)做好新生儿常见疾病诊治、转诊,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首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标本采集,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初步筛查
5.产科病房
(1)产妇床单元、婴儿床单元、床头柜、冷暖设施、热水瓶、脸盆、痰孟、椅子、婴儿沐浴设施、氧气源及吸氧装置、电子胎心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等
(2)检查室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3)抢救室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抢救车及抢救物品、药品、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心电监护仪、呼吸机、体外除颤器、血气分析仪(床旁)、床旁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电子升降温设备、输液加温设备等有条件可配备常规抢救盘(输氧用盘、输液用盘、采血用盘),特殊抢救盘(产后出血抢救盘、子痫抢救盘、心衰抢救盘)
(4)新生儿室(病区)婴儿护理台及沐浴设施、低压电动吸引器、新生儿红外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体重秤、新生儿氧气面罩、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新生儿转运暖箱、新生儿呼吸机、蓝光治疗仪、新生儿经皮黄疸测试仪等
6.其他设备设施201物理诊断设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心电图机心电分析系统、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2检验设备具有能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测的相关设备3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救护车、孕产妇急救电话、急救通道及流程合理4健康教育设备电脑、影像播放设备、健康教育橱窗及展示柜、相应的宣传资料和教具模型5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设备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以上设备设施要满足功能及服务需求,并保持在正常功能状态
六、血液及药品配备一具备临床用血保障条件二分娩室和开展助产手术的手术室应配备以下药品:
1.子宫平滑肌兴奋药缩宫素注射液、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等
2.血液系统用药右旋糖酎40葡萄糖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
0.4氯化钠注射液、肝素钠注射液、维生素kl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或氨甲苯酸注射液、6-氨基己酸
213.心血管系统用药及利尿药去乙酰毛花甘注射液、硝苯地平片、吠塞米注射液、盐酸罂粟碱注射液、拉贝洛尔
4.胆碱、肾上腺受体激动药和阻断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消旋山葭若碱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多巴胺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甲磺酸酚妥拉明注射液、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
5.镇痛药盐酸哌替噬注射液
6.镇静、催眠和精神系统用药地西泮注射液、盐酸氯丙嗪注射液、注射用苯巴比妥钠、吗啡
7.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氢化可的松
8.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硫酸镁注射液、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
0.9%氯化钠注射液、复方醋酸钠注射液、平衡盐、林格氏液
9.其他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盐酸纳洛酮注射液、氨茶碱注射液
2210.新生儿科基本抢救药品呼吸药氨茶碱、纳洛酮循环药肾上腺素、多巴胺、多巴酚丁胺、洋地黄类纠酸药碳酸氢钠止血剂维生素K
1、血凝酶镇静剂苯巴比妥钠、地西泮其他解痉药、降压药、利尿药、扩容剂、糖皮质激素及新生儿急救药品等以上各类药品储存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建立院内和科室质量控制组织,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分析并撰写质量控制报告,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二)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质量控制与评估,并达到相应要求
(三)助产技术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2.确保具备助产相关基本技术服务能力—23—
3.确保按照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伦理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4.医学检验科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超声诊断应当符合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要求24—附件2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医师版)
一、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具有与实施助产技术相适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其中,临床类别医师应为妇产科专业;在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应在妇产科执业
(三)在医疗机构妇产科工作满一年,其中在产房工作不少于三个月
二、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
(二)尊重生命,坚持安全优先
(三)重视医学心理及伦理问题,尊重孕产妇的文化、信仰和隐私,关爱孕产妇
(四)具有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能力
(五)具有自主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
(七)具有运用循证医学原理指导临床决策的能力
三、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要求—25
(一)掌握妇产科基础医学理论及知识
(二)掌握孕产期保健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知识
(三)掌握高危妊娠的范畴及有效转诊的原则
(四)掌握妊娠期常见并发症与合并症的临床表现、识别要点及处理原则
(五)掌握有关正常分娩的理论及知识
(六)掌握阴道分娩助产的理论及知识
(七)掌握异常分娩和剖宫产医学指征的理论及知识
(八)掌握产时并发症识别和处理的相关理论及知识
(九)掌握产程中危急重症早期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的相关知识
(十)掌握产科常用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及用药注意事项
(十一)掌握孕产期常用实验室检查的临床意义
(十二)掌握分娩镇痛的理论及知识
(十三)掌握新生儿特点及常见异常情况处理的相关知识
(十四)掌握产后常见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贝晨
(十五)掌握促进母乳喂养相关理论及知识
(十六)掌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等疾病母婴传播的知识26
(十七)掌握产后避孕等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的相关知识
(十八)掌握国家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要求
四、基本技能要求
(一)具有与孕产妇、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二)具有全面、系统、正确采集病例信息,规范书写产科医疗文书的能力
(三)具有产科相关的专科体检及基本操作技能
(四)具有产科常用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能力
(五)具有评估孕产妇营养及胎儿发育状况,提供营养指导与咨询的能力
(六)具有评估胎儿宫内状况、判读胎心监护图形及进行新生儿复苏的能力
(七)具有监测产程进展及处理正常产程的能力(A)具有阴道分娩助产相关技能
(九)具有识别及处理产时常见并发症的能力
(十)具有识别及处理产后常见并发症的能力
(十一)具有识别及初步处理产科危急重症的能力
(十二)具有使用适宜方法减轻分娩疼痛的能力—27
(十二)具有常规处理新生儿、判断及处理高危新生儿的能力
(十四)具有指导母乳喂养和产后避孕的能力
(十五)具有预防产科院内交叉感染和进行职业防护的能力
(十六)具备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28—附件3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护士版)
一、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二)在医疗机构产房工作满一年其中,毕业前在产房的临床实习时间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二、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
(二)尊重生命,坚持安全优先
(三)重视医学心理及伦理问题,尊重孕产妇的文化、信仰和隐私,关爱孕产妇
(四)具有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能力
(五)具有自主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
(七)具有运用循证医学原理指导临床实践的意识
三、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要求
(一)掌握产科基础医学理论及知识
(二)熟悉孕产期保健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知识
(三)掌握妊娠期常见并发症与合并症的临床表现、识别要点及处理原贝L—29
(七)取得相应资质的,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工作
(八)做好孕产妇、围产儿保健和助产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开展孕产期应用性研究和学术交流,分级承担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
(十)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十一)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助产机构基本标准及人员资格标准见附件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七条申请助产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符合《湖北省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标准》;
(四)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医师版和护士版),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掌握有关正常分娩的理论及知识
(五)掌握阴道分娩助产的理论及知识
(六)熟悉异常产程识别
(七)掌握产时并发症识别和处理的相关理论及知识(A)掌握产程中危急重症早期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的相关知识
(九)熟悉产科常用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及用药注意事项
(十)了解孕产期常用实验室检查的临床意义
(十一)熟悉分娩镇痛的理论及知识
(十二)熟悉新生儿特点及常见异常情况处理的相关知识
(十三)熟悉产褥期保健知识
(十四)熟悉产后常见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其处理原则
(十五)掌握促进母乳喂养相关理论及知识
(十六)熟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等疾病母婴传播的知识
(十七)熟悉产后避孕等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的相关知识
(十八)掌握国家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要求
四、基本技能要求30
(一)具有与孕产妇、家属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二)具有全面、系统、正确采集病例信息,规范书写产科护理文书的能力
(三)具有产科相关的专科体检及基本操作技能
(四)具有产科常用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基本能力
(五)具有评估孕产妇营养及胎儿发育状况,提供营养指导与咨询的基本能力
(六)具有评估胎儿宫内状况及判读胎心监护图形的基本能力,具有进行新生儿复苏的能力
(七)具有监测产程进展及处理正常产程的能力(A)具有识别及处理产时常见并发症的基本能力
(九)具有识别并协助医师处理产后常见并发症的能力
(十)具有识别及协助医师处理产时、产后危急重症的能力
(十一)具有使用适宜方法减轻分娩疼痛的能力
(十二)具有常规处理正常新生儿,识别、判断及初步处理高危新生儿的基本能力
(十三)具有指导母乳喂养的能力
(十四)具有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生殖健康宣教的基本能力—31
(十五)能力32—
(五)申报机构3年内未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母婴安全医疗事故
(六)原则上近3年的年均分娩量应为100人以上(省会城市中心城区200以上)第八条申请助产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设备、管理和技术条件等有关材料,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机构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审核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第十条经批准助产机构申请终止服务或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审批部门申请终止或变更第三章校验管理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每三年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校验,助产机构提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校验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校验的助产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三)申请校验助产技术服务的申请表;
(四)近三年的工作总结;
(五)申请校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设备、管理和技术条件等有关材料,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逾期3个月未提交校验申请的,审批机关将取消助产机构资质第十四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机构的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核定;校验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对近三年年分娩量不足100(省会城市中心城区200)的机构可建议关停或就近合并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五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及约谈通报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结合孕产期全过程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第十六条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正常孕产妇的接生,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转诊,及时将高危孕产妇安全转运到上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剖宫产手术第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助产机构负责正常及高危孕产妇的助产,接受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同时负责会诊、人员进修、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和抢救高危孕产妇的能力、建立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取得相应资质的,按照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助产机构应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积极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危重病例的会诊和抢救、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建立分娩过程中儿科与产科的协作机制,提高新生儿救治能力,减少新生儿死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新生儿科病房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正确书写产科住院病历及相关记录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依法依规对住院分娩以及新生儿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依据《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制度,设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申领要求等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场所张贴办证流程、有关要求等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属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夫妇双方有效真实身份信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贝L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及培训第二十七条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及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开展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定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
[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