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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线支付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计算机犯罪,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门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计算机机房安全防范设施及安全管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计算机机房的构筑防护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的技术防护设施第六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三章计算机用户安全管理第九条计算机用户安全管理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网络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的用户的管理第十条所有计算机使用者负责维护和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用户密码对于可疑情况,有义务立即向在线支付部报告备案第四章计算机系统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未经在线支付部同意,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得私自安装计算机设备(尤其是MODEM、网卡、无线通讯设备等),不得私自配置网络参数,不得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私自连接本系统外的任何网络第十九条各单位计算机使用人员负责本机构电脑设备常规维护,每月检查两次本单位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每季上在线支付部第五章.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禁止将网络测试环境与生产环境连接生产环境的IP地址分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在线支付部应严格管理所有的拨号端口,采取设置密码和电话回拨等措施,保证拨号端口的安全第六章计算机防病毒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计算机人员负责所在单位内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工作所有的计算机系统必须定期杀计算机病毒(至少一个月一次)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如果遇到计算机病毒发作事件,应如实上报在线支付部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一条计算机系统的磁带备份必须定期进行磁带内容有效性的确认第三十二条如果必须请外单位安装、维护软件或硬件,相关单位应严格控制计算机安全问题并对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负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在线支付部和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