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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了特种消费税,当时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演戏、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税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特种消费税取消1989年,针对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为了调节消费,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参照国际做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一些需要限制或调解的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4)38号)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的消费税的税率由17%调整为5%(财税字
(1994)39号)1994年9月1日起,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从10%调整为5%,其他应税首饰,仍按10%征收消费税(财税字
(1994)91号)1994年9月1日起,对进口甲类卷烟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字
(1994)158号)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有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其他应税首饰仍然在生产环节征收(财税字[1994)95号)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对摩托车胎消费税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字
(1996)10号)1998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一类卷烟(含进口卷烟)50%,
二、三类卷烟40%,
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国税发[1998)121号)1998年11月5日,修订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由
0.2元/升提高到
0.28元/升,无铅汽油税率不变(财税字
(1998)163号)1999年1月1日起,对香皂外的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率统一由17%降为8%,香皂仍然按照5%征收(财税〔1999)23号)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12000)26号)2001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的子午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
(2000)145号)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律和从良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即在原有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加征每斤
0.5元从量定额税率,对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调高为每吨250元(财税
(2001)84号)2001年6月1日起,对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并对税率进行调整即每标准箱加征150元从量定额税,对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含进口卷烟)以上的卷烟税率调整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0%,雪茄烟和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1)91号)2001年9月1日起,根据国内消费税税率调整情况,相应调整了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财税
(2001)153号)2001年1月1日起,将钻石(含钻石毛坯何谓向前成品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税率从10%降为5%,并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税字[2001)176号,财税字[2001)177号)2003年5月1日起,将伯金首饰消费税的税率从10%降为5%,并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税
(2003)86号)2004年1月1日起,对达到欧洲H号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财税〔2003)266号)2004年3月1日起,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对每标准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含)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04)22号)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m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但由于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因此,该政策暂缓执行(财税[2003)266号、财税
(2004)142号)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财税
(200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