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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
二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3、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1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2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3、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3)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严禁任何人对车辆改装
4、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重点)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3、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三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十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第十一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第十二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第十三条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第十四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第十七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十八条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4月8日起施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39;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
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第五章营运管理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领导班子及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中层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管理、车间、工序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企业设专电工必须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行政部和生产部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推台锯.平刨.压刨.双面刨等)机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
2、对已确定的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锅炉.蒸气房.库房等,喷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3、为保证安全整改措施落实,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方案,严格落实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资金到位,责任人,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得到及时的治理和排除
4、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档案,妥善保管
5、对危险有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