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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排查内容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第九条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